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巴什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6 15:19:00 来源: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保存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国有企业: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康巴什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1986 

   

  康巴什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强化责任担当,提高服务效能,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发〔2018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康巴什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逐步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  不断完善区政府主导、民政局主管、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局负责全区临时救助工作的统筹和监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核、档案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 

  第四条  坚持适度救助、公平公正、属地管理、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类型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 

  (一)支出型救助 

  1.家庭成员罹患重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3万元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中的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须支出增加,子女在校每年的学费和生活费总和超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50%,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学费是指学费、书本费和住宿费,以学校当年收费票据金额为准。生活费最高不超过每月1000元。 

  3.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适龄却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重度残疾是指各类残疾一、二级。  

  4.已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但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危重病患者等,在享受其他各项政府补贴、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是指特困分散供养家庭或人员。 

  5.原则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康巴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急难型救助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原因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对突发重病需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重特大疾病参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94号)中规定的患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宫颈癌、妇女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病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嫖娼、吸毒、自杀或自残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能力但未按规定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劳动(就业)能力但拒绝劳动(就业)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救助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639号)文件要求,将临时救助标准与本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具体计算方法为: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康巴什区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为1-6个月)。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困难延续时限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按照4-6个月确定。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困难延续时限根据自付医疗费用得多少分为以下几类: 

  1)自付医疗费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其困难延续时限确定为1个月。 

  2)自付医疗费用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困难延续时限确定为3个月。 

  3)自付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上的,其困难延续时限确定为6个月。 

  (二)急难型救助 

  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按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的计算方法予以确定救助标准。对于因自然灾害、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突发重特大疾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启动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程序,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0元的临时救助金,资金从临时救助特别救助金中支出。 

  第九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两次,且同一情况一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条  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一般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由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办理。  

  1.依申请受理。  

  1)具有康巴什区户籍或非户籍但持有康巴什区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2)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材料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证明;遭遇困难情况说明、临时救助申请书、临时救助授权核对委托书;本人及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和财产情况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应当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后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 

  1)街道办事处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了解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罹患重病、子女就学、照顾病患等困难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或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应主动采取措施助其脱离困境并告知民政局。  

  3)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组织、个人提供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  

  4)主动发现受理所需材料与依申请受理所需材料相同。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  

  1.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情况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未通过的,街道办事处要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街道办事处可通过民政局委托户籍地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申请人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家庭成员状况、近期享受当地救助情况等。对本年度已在户籍地享受临时救助的不予受理。审核未通过的,街道办事处要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公示及审批。街道办事处将临时救助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无异议且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直接审批。公示无异议且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由街道办事处审核,整理相关材料后报民政局审批。公示无异议且救助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需经康巴什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审批。公示未通过的,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需重新审核的要进行重新核查。  

  (四)发放。做出审批决定后的10日内,将临时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形式(一卡通)发放到位。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由区民政局审批,其中:急难型救助的需经民政局研究审批后发放;救助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发放。  

  对申请对象的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639号)有关规定核定执行。 

  第十一条  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紧急程序,具体如下: 

  对于情况紧急且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要采取“先行救助、后置审批”的原则,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在接到申请48小时内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发放救助资金1个月内)登记救助对象身份资料、救助事由证明资料、救助审核审批资料、救助资金发放资料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后存档。 

    

  第五章  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方式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同时应明确责任、规范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和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规范发放程序,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档案中应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遭遇困难情况说明、临时救助申请书、临时救助授权核对委托书原件;本人及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和财产情况证明原件;有关评议表、公示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档案资料管理方面: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的,街道办事处建立专档,并报民政局备案。由民政局审批的,民政局建立专档。除完善保存临时救助纸质档案外,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临时救助电子台账和录入系统,并按季度向民政局报送档案资料、统计汇总情况。民政局将不定期组织人员抽查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查看临时救助工作资料、救助程序、资金发放等资料。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档案资料的保存时限为五年。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结合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强化资金保障。财政局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救助水平。 

  第十八条  完善工作机制。各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职责、建立服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加大督查力度。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政策落实、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列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临时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康巴什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康巴什新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康新管发〔201597号)同期废止。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由康巴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6日印发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承办:康巴什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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