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康市监处〔2020〕044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洋洋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2150691MAOQR6N6XF
住所(住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殷海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2725199109****10
联系电话: 185918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号
2020年08月11日,我局接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鄂康烟移〔2020〕第1号)称当事人殷海洋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洋洋超市”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我局依法办理了接收手续后,为查清事实真相,执法人员于2020年08月13日前往行为发生地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08月13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0年07月下旬购进并开始销售烟草制品,共计购进好猫(金猴王84)30条,进价55元/条,售价60元/条,售出5条;哈德门(经典)购进4条,进价46元/条,售价50元/条,未售出;红塔山(软经典)购进7条,进价68元/条,售价75元/条,未售出;云烟(硬苁蓉)购进11条,进价118元/条,售价130元/条,未售出;黄金叶(乐途)购进5条,进价132元/条,售价140元/条,未售出;云烟(软珍品)购进2条,进价215元/条,售价230元/条,未售出;南京(炫赫门)购进3条,进价155元/条,售价160元/条,未售出;玉溪(软)购进4条,进价215元/条,售价230元/条,未售出;云烟(小熊猫家园88)购进3条,进价171元/条,售价180元/条,未售出;泰山(心悦)购进4条,进价148元/条,售价160元/条,未售出;兰州(硬珍品)购进3条,进价170元/条,售价180元/条,未售出;兰州(细支珍品)购进2条,进价170元/条,售价180元/条,未售出;芙蓉王(硬)购进4条,进价235元/条,售价250元/条,未售出;红金龙(硬蓝爱你)购进8条,进价93元/条,售价100元/条,未售出;泰山(华贵)购进5条,进价94元/条,售价100元/条,未售出;南京(十二钗烤烟)购进2条,进价265元/条,售价280元/条,未售出;黄鹤楼(软蓝)购进2条,进价168元/条,售价190元/条,未售出;兰州(硬黄)购进8条,进价35元/条,售价40元/条,售出3条;云烟(软苁蓉)购进2条,进价151元/条,售价160元/条,未售出;泰山(白将军)购进3条,进价93元/条,售价100元/条,未售出;大青山(长丰94)购进4条,进价65元/条,售价70元/条,未售出;大青山(昭君和亲83)购进3条,进价138元/条,售价150元/条,未售出;红河(软甲)购进5条,进价50元/条,售价55元/条,售出2条;长白山(777)购进3条,进价138元/条,售价150元/条,未售出;长白山(迎春中支)购进2条,进价95元/条,售价100元/条,未售出;好猫(细支长乐)购进3条,进价151元/条,售价160元/条,未售出;云烟(细支云龙)购进2条,进价143元/条,售价150元/条,未售出;贵烟(萃)购进2条,进价168元/条,售价180元/条,未售出。
据当事人陈述,其购进上述烟草制品无进货票据,也未建立相关财务账务。根据《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提供的烟草价格,当事人以上货值共计15710元。截止2020年07月27日被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查获时,当事人共出售香烟10条,获利50元。
通过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08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2020年08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了经营烟草制品业务。
3. 2020年08月14日,当事人接受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事实和违法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开始时间和非法获利的情况。
4.2020年08月11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鄂康烟移[2020]第1)一份、《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2页)、《鉴别检验委托书》一份(5页)、《鉴别检验报告》一份(5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香烟数量的单价和总价。
本局于2020年09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鄂康市监告〔2020〕044号),当事人除在询问笔录中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未提出其他申请,并当场表示放弃举行听证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且当事人在此案调查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自愿承担法律责任,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并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当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0元;
二、罚款3142元。
共计罚款319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建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西纬七路;账号:1500168665005250155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或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09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