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老绥元烧麦店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2020年5月6日,我局检查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老绥元烧麦店内悬挂、张贴“走进全国两会的烧麦”、“老绥元烧麦连续7年走进全国两会”的广告牌匾及条幅,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为查清事实真相,检查人员在行为发生地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05月06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由于该案没有涉案财物,所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老绥元烧麦店在其店内悬挂、张贴“走进全国两会的烧麦”、“老绥元烧麦连续7年走进全国两会”的广告牌匾及条幅当事人以不真实的内容进行宣传,足以造成对公众的误导和欺骗。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老绥元烧麦店正门上张贴写有“走进全国两会的烧麦”字样的横条幅喷绘广告1条;厅堂进门处摆放着写有“全国七十二家连锁店每天卖出8000只烧麦,精鲜好食材,一笼好烧麦,中国名小吃,中华老味道,老绥元烧麦连续7年走进全国两会,服务全国两会烧麦大师霍金玲”字样的广告宣传架1幅;厅堂屋顶上悬挂着写有“老绥元烧麦连续7年走进全国两会”字样的广告牌子10块。上述广告当事人于2018年11月6日在伊金霍洛旗印制的,广告费用是645元。
我局于2020年07月0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康市监告〔2020〕第026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分析,当事人在其店内张贴、悬挂“走进全国两会的烧麦”、“老绥元烧麦连续7年走进全国两会”的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 属发布虚假广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