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解读
一、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困难企业缓缴范围
(一)缓缴范围、险种及缓缴政策期限
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2、实施阶段性缓缴险种类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
3、实施缓缴政策期限: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保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一)受疫影响严重地区的认定条件。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并实施全域静态管理的旗县(市、区),可以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一个区符合认定条件的,相邻区可一并参照执行。
(二)扩围行业中困难企业缓缴认定条件。申请缓缴前连续缴纳三项社保费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单位),以及申请缓缴前成立不足六个月、没有欠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1.企业(单位)亏损,申请当月企业银行存款不足以按参保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职工工资的;
2.申请缓缴企业(单位)承诺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三项社保费的。
三、缓缴实施程序
(一)受疫影响严重地区的认定实施备案制。申报认定受疫影响严重地区的旗县(市、区),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备案申请。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会商提出备案意见。
(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结论,向相关中小微企业出具告知书,通知企业自愿选择缓缴期限。对未列入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范围、2020年以后成立以及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中小微企业,各地可参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有关规定划型。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实施缓缴;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不予缓缴原因。
(三)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并持申报当月银行流水,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参保情况,对照银行流水和参保人数,审核申报单位资金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请同级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工作小组进行确认,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结论,7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单位。认定结论同步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四、其他事项
(一)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自2022年5月起缓缴三项社保费。本文下发后被确认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缓缴三项社保费的时间从实施静态管理之月起算。本文下发后被确认为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的起算时间从2022年5月开始。
(二)根据本通知做出的认定结论,只作为2022年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依据,不作其他用途。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咨询电话:0477-8599866;办理地址: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201-203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