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百佳综合超市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