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利佰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案

来源:康巴什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8-11 10:32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元); 2、罚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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