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奇果鲜生水果销售店未经检定并投入使用强制检定设备的行为案

来源: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8-12 10:55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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