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办法》的规定,各相关部门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本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统一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部门针对失信企业开展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作,构建失信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框架,营造良好市场信用环境。
一、公示内容及期限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上述信息须在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公示方式
(一)各部门须将确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联络员名单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领取口令卡CA认证卡)。
(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按照业务流程直接录入本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公示。
三、联合惩戒具体措施
(一)政府其他各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载、查询所需企业信用信息。
(ニ)凡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政府其他各部门将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办理行政许可、国有土地出让、金融信贷、部分高消费、授予荣誉称号等领域予以限制或禁入。
(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总局等38部委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各部门各司其职,针对失信企业开展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构建失信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框架,营造良好市场信用环境。
(四)不定期召开各相关部门协调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确定信息公示与联合惩戒事宜。
四、督查考核
(一)政府督查室将部门信息公示与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各相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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