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康巴什区劳动保障9-10月份违法行为限期责令改正公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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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违反法律依据 |
行政命令作出依据 |
责令改正期限 |
行政命令下达日期 |
命令作出机关 |
1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潮庭健身中心 |
未按照我局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材料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3日内作出改正 |
2020-9-22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 |
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
未按照我局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材料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3日内作出改正 |
2020-9-30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3 |
上海永友智行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 |
单位提供2019年1月份至2020年3月份支付工资等相关凭证,你单位至今未报送也未作出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
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3日内作出改正 |
2020-9-25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4 |
鄂尔多斯市亿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1.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鄂康人社监询字〔2020〕第25号)要求提供“动态资料”; |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
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3日内作出改正 |
2020-9-30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5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潮庭健身中心 |
1.以扣押押金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
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5日内作出改正 |
2020-10-26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6 |
万力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
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5日内作出改正 |
2020-10-26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7 |
内蒙古金辉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未使用农民工工资专户;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
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5日内作出改正 |
2020-10-26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