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康巴什区劳动保障9-10月份违法行为限期责令改正公示名单

发布时间:2020-11-09 10:45:00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 保存

2020年康巴什区劳动保障9-10月份违法行为限期责令改正公示名单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违法事实

违反法律依据

行政命令作出依据

责令改正期限

行政命令下达日期

命令作出机关

1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潮庭健身中心

未按照我局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材料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3日内作出改正

2020-9-22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

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未按照我局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材料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3日内作出改正

2020-9-30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

上海永友智行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提供20191月份至20203月份支付工资等相关凭证,你单位至今未报送也未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3日内作出改正

2020-9-25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

鄂尔多斯市亿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1.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鄂康人社监询字〔2020〕第25号)要求提供“动态资料”;
2.
每月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3日内作出改正

2020-9-30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潮庭健身中心

1.以扣押押金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
未依法为该单位全体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5日内作出改正

2020-10-26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

万力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5日内作出改正

2020-10-26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

内蒙古金辉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未使用农民工工资专户;
2.
劳动合同内容不完善;
3.
工资表、考勤表、工资发放流水等台账不规范;
4.
未缴纳工伤保险。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5日内作出改正

2020-10-26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承办:康巴什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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