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06 09:54:00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打印 保存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明确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确保城建税法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9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根据上述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发了《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同步施行。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5条。综合考虑保持现行政策延续性、公平税负、便于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征管等,《通知》第一条明确了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第二、三、四条明确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无固定纳税地点、纳税人跨地区预缴增值税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等特殊情形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相关规定基本延续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第五条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与今后国家相关政策的衔接。

三、执行日期

《通知》明确自20219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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