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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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条 、第四十四条 、 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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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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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订) 第五条 【部委规章】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公布)第五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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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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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条 【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四条、 第五十条 【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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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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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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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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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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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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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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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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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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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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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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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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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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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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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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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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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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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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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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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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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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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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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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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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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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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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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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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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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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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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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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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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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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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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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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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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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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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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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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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订) 第五条 2.【部委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3.【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公布) 第五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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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2.【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条、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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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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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本)第四条 2.【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第四条、第五十条 3.【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第五条、第六十四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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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利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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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条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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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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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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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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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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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日期:2010年08月28日;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1年01月01日)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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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日期:2010年08月28日;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1年01月01日)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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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日期:2010年08月28日;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1年01月01日)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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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康巴什区司法局 |
旗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