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康巴什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6-18 10:24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依据 主管部门 实施层级 备注
1

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监督检
行政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康巴什区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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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通过协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管理。 康巴什区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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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医疗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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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康巴什区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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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 六、强化综合监督管理。(三)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级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 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三)完善分类集中采购办法。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进市场竞争等原则探索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需在采购平台上公开交易、阳光采购。对于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按类别探索集中采购,鼓励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带量谈判采购,积极探索跨省联盟采购。对已通过医保准入并明确医保支付标准、价格相对稳定的高值医用耗材,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加强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实际采购量的监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康巴什区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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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康巴什区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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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康巴什区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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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阴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无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3.【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发布)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康巴什区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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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第九条 第三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康巴什区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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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2018年修正,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七十九条 第二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康巴什区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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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其他类 【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康巴什区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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