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
填报单位: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填报日期:2025年6月5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对就业促进相关法律 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十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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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 支 、管理和投资运营 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十二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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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 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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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 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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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考试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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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6 |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 查 、专项检查、书面 审查 ,接收举报投诉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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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 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十二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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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8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 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二十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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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 立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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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七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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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 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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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2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 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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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职业中介机构超出 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十)、(十一)项, 第七十四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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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 业务未备案,设立分 支机构 、办理变更或 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 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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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职业中介机构)发 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 、不合法,未依法开 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第七十四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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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6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伪造 、涂改、转让人 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项 、第四十一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第七十四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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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 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 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第( 二)项 、第四十一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 四)项 、第七十四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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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 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 服务 ,介绍劳动者从 事法律 、法规禁止从 事的职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第(五)项 、第四十一条 第三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六)项 、第七十四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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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介绍用人单位、劳动 者从事违法活动, 以 欺诈 、暴力、胁迫等 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 动 , 以开展相关服务 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第(六)、(七)、 (八)项 、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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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未依法举办现场招聘 会活动、未依法开展 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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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21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 项目以外的服务费 用 ,或者以各种名目 诱导 、强迫个人参与 贷款 、入股、集资等 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五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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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 就业促进法规定向劳 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五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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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 证等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六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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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 示职业中介许可证、 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一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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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 立服务台账,或虽建 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 服务对象、服务过程 、服务结果和收费情 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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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26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 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 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 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第七十三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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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未按照规定明示有 关事项,未建立健全 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 务台账,未提交经营 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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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违法设置限制人力 资源流动的条件、未 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 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第二 款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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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不履行核验、登记 义务 , 不履行招聘信 息 、服务信息保存义 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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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 招聘信息、发布虚假 招聘广告,招用无合 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 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 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 、(五) 、(六) 项 、第六十七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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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31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 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 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 招用人员时,将乙肝 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 体检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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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 伪造 、涂改、 冒用、 转让 、买卖就业证和 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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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 训机构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规定 ,通过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劳务派 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 人力资源服务、劳务 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 人组织、安排 、管理 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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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34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 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 务 、劳务派遣业务的 单位或个人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 育法》 规定,组织、 安排 、管理学生实习 实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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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 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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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 第六十三条规 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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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擅自举办(参与举 办) 民办职业培训学 校或者在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筹设期内招生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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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 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 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一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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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39 |
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 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 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二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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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 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 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 逃出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三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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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管理混乱、教育教学 质量低下,造成恶劣 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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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 例》 的规定发布虚假 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七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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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 训办学项目,或者以 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 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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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 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 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 广告 ,骗取钱财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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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45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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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 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 登记 ,或者未按照规 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二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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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用人单位未按月将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 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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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用人单位依照《工 伤保险条例》 规定应 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 参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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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 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或未按规定从缴费个 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 会保险费,或未按规 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 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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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50 |
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 财务 、会计、统计的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伪造、 变造 、故意毁灭有关 帐册 、材料,或者不 设帐册 ,致使社会保 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 定的,征缴延迟缴纳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三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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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时 , 瞒报工资总额或 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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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违反《企业年金办 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年金办法》 第二十九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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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五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三十一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第(九)项 、第四十一条 第五款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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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54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 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 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第(九)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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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 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虚假鉴定意见或虚假 诊断证明、收取当事 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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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 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 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 确认意见、提供虚假 诊断证明或病例、收 受当事人财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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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个人隐瞒已经从第 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 获得医疗费用、工伤 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 险待遇 , 向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 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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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58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 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工伤认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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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或者谎报、瞒报有关 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五十七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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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 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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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 定 ,延长劳动者工作 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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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 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 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 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 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 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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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63 |
对用人单位违法扣押 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 证件 , 以担保或者其 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 财物 , 劳动者依法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 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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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 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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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 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务 派遣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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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劳务派遣单位隐瞒 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 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 行政许可,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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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67 |
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中有关劳务派遣 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三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 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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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 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 ,对怀孕7个月 以上的女职工,延长 劳动时间、安排夜班 劳动 ,或未在劳动时 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 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 四)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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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 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 ,侵犯女职工生 育产假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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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 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 ,对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 排夜班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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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 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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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72 |
对为不满16周岁的未 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第(三)项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 、第七十四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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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 定保存录用登记材 料 ,或者伪造录用登 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四条、第八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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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 位以及未依法登记、 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 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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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 名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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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安排女职工从事矿 山井下劳动、 国家规 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 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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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77 |
对安排女职工在经期 从事高处、低温 、冷 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 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 二 )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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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安排女职工在怀孕 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 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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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安排未成年工从事 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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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未对未成年工定期 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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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 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 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 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八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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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82 |
对无理抗拒、 阻挠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 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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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 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 相 , 出具伪证或者隐 匿 、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 二 )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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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 处理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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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 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 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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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用人单位未编制工 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 存 ,或者未向农民工 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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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用人单位扣押或者 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 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 所绑定的农牧民工本 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 行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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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88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 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 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 构保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 二)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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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 核农民工工作量、编 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 牧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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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 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 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 二)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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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 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 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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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 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 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 四)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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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 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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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94 |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 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 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 二)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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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 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 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 工合同、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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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 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 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涉 及公共安全、人身健 康 、生命财产安全等 特殊工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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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宋强 联系电话:0477-8599948
注: 1.事项类型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确认、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
2.法律法规依据要填写依据规范全称,并具体到条款序号;
3. 实施层级包括: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 、旗县级 、乡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