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老刘综合超市涉嫌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案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1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是发现该店入口处前方销售货架侧面悬挂的预包装食品旺仔QQ糖香橙味8袋、旺仔QQ糖水蜜桃味7袋、旺仔QQ糖草莓味6袋、不二家果味大棒棒糖香橙味15袋、不二家果味大棒棒糖葡萄味10,上述5款食品销售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时执法人员在行为地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鄂康市监责改【2021】2082);2021年10月25号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老刘综合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店内入口处货架摆放酒类区域河套王3件(每件6瓶),酒精度39%vol,净含量500ml,产地: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浓香型白酒河套老窖三十年4瓶,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产地: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天之蓝浓香型白酒6瓶,酒精度42%vol,净含量:480ml,产地:江苏宿迁,上述销售的3款预包装食品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并于2021年10月26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时未能履行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过,案件事实:据当事人陈述该店在经营时办理的证照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因为疫情期间,生意不是太好,店内人员减少,忘记销售的食品标价签,经营者于2021年10月15日购进的均有进货票据截止2021年10月25日现场检查时进购河套王老窖1件(每件6瓶),进价55元/瓶,销售价78元/瓶,销售2瓶,共获利46元;河套王3件(每件6瓶),进价840元/件,销售价188元/瓶,未销售;天之蓝1件(每件6瓶),进价312元/件,销售价418元/瓶,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10月25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老刘综合超市经营者刘吉存接受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2021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行为地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鄂康市监责【2021】2082号),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情况。
3.2021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行为地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情况属实。
4. 2021年11月04日,当事人接受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属实。
5.2021年10月25日,现场检查过程中照片一份,共10张,进货票据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及现场情况;
2021年12月0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康市监处告〔2021〕06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2021年12月10日前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规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6元
二、罚款2000元
罚没款共计:204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建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西纬七路;账号:1500168665005250155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