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日红装饰材料销售店涉嫌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和销售的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案
情形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情形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合并处罚如下:
一、处罚款:67.5元;
二、没收违法产品;
三、处罚款2000元;
罚没款共计:20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