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康市监处〔2021〕041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康城名苑名苑小卖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2150691MA0R5KWL9P
住所(住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康城名苑名苑小卖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俞荷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30724196909****27
联系电话: 139472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石塔山村****号
2021年07月16日,我局接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鄂康烟移[2021]第11号)称当事人俞荷芳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康城名苑名苑小卖部”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我局依法办理了接收手续后,为查清事实真相,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行为发生地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07月16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包头市拿来的,红塔山(软金典)11条,进价65元/条,售价75元/条。黄鹤楼(天下名楼)2条,进价145元/条,售价16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22条,进价145元/条,售价160元/条。黄金叶(喜满堂)4条,进价95元/条,售价100元/条。黄山(新一品)26条,进价55元/条,售价6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5条,进价205元/条,售价220元/条。天子(中支88)2条,进价220元/条,售价230元/条。玉溪(软)2条,进价220元/条,售价230元/条。云烟(红)14条,进价70元/条,售价75元/条。 云烟(软苁蓉)3条,进价150元/条,售价160元/条。云烟(细支云龙)11条,进价140元/条,售价150元/条。 云烟(小熊猫家园)4条,进价160元/条,售价180元/条。云烟(硬苁蓉)43条,进价120元/条,售价130元/条。 云烟(紫)10条,进价90元/条,售价100元/条。云烟(苁蓉和悦)9条,进价215元/条,售价230元/条。 真龙(凌云)3条,进价140元/条,售价150元/条。芙蓉王(硬)4条,进价240元/条,售价250元/条。芙蓉王(硬细支)1条,进价250元/条,售价260元/条。长城(醇雅奶香)2条,进价120元/条,售价130元/条。大青山(昭君和亲)1条,进价140元/条,售价150元/条。红河(软甲)3条,进价50元/条,售价55元/条。呼伦贝尔(草原情)1条,进价140元/条,售价150元/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1条,进价280元/条,售价300元/条。利群(休闲)0.9条,进价800元/条,售价820元/条,自己抽了1包。南京(炫赫门炫彩)1条,进价240元/条,售价260元/条。云烟(绿呼伦贝尔)1条,进价180元/条,售价190元/条。
据当事人陈述,其购进上述烟草制品无进货票据,也未建立相关财务账务。根据《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提供的烟草价格,当事人以上货值共计24933元。截止2021年07月14日被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查获时,当事人香烟未售卖出去过。
通过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07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2021年07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了经营烟草制品业务。
3. 2021年07月16日,当事人接受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事实和违法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开始时间和非法获利的情况。
4.2021年07月16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鄂康烟移[2021]第11号)一份,《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一份、《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保存批准书》一份、《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鉴别检验委托书》一份、《鉴别检验报告》一份(2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其被先行保存的香烟数量,单价和总价。
本局于2021年07月2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康市监告〔2021〕041号),当事人除在询问笔录中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未提出其他申请,并当场表示放弃举行听证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且当事人在此案调查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自愿承担法律责任,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并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当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罚款498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建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西纬七路;账号:1500168665005250155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或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21年08月0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