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康市监处〔2021〕036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青青汉堡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2150691MA0Q8RLG2G
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青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4811993091****
联系电话:15731****7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武安市大同镇罗义****号
2021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青青汉堡铺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区域内货架上摆放的食品名称为“飘香奶茶”即溶固体饮料(11袋)、“青青奶茶”即溶固体饮料(12袋)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2021年7月15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问题复查时发现店内销售区域内货架上摆放的食品名称为“飘香奶茶”即溶固体饮料(11袋)、“青青奶茶”即溶固体饮料(12袋)仍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进据 。为查清事实真相,执法人员在行为发生地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2021年7月29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由韩龙飞、李伟两名同志负责调查。
经查,据当事人陈述是因为当时供货者没有向我提供,后来我也忘记索要。因为最近家里事情比较多,2021年7月15日给我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向供货者索取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导致复查时仍然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 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07月29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青青汉堡铺的经营者韩青接受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2021年07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食品名称为“飘香奶茶”即溶固体饮料、“青青奶茶”即溶固体饮料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合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情况。
3.2021年07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食品名称为“飘香奶茶”即溶固体饮料、“青青奶茶”即溶固体饮料,仍然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 进据。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提取照片2张,证明该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合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情况属实
4. 2021年07月30日,当事人接受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属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本局于2021年08月17 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康市监告〔2021〕036号),当事人除在询问笔录中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未提出其他申请,并当场表示放弃举行听证的权利。
调查认定的事实:通过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涉嫌构成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产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陈述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由于当时供货者没有向我提供,后来也忘记索要,2021年7月15日给我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向供货者索取相关合格文件。因为最近家里事情比较多,自己在进行自查时疏忽大意,所以才发生了这件事情,并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还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能从轻处理。鉴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青青汉堡铺初次违法,经营者韩青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表示以后吸取教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规定,应当采纳当事人从轻处罚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拟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建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西纬七路;账号:1500168665005250155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或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08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