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康市监处〔2020〕055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铭浠和烧烤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2150691MAOQ7FP68R
住所(住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婚礼文化园**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兴越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5282219890****435
联系电话: 133370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套海镇赛****号
2020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执法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铭浠和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的门店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赵兴越正在现场并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店内货架上摆放的商品“同桌的你”玉露香果肉梨汁饮料,“同桌的你”沙棘汁饮料未有商品的明码标价签,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要求向我局提供上述商品的明码标价签及进货票据、销售记录。当事人未能向我局提供上述商品的明码标价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第十三条规定。为了查清事实,我局于2020年09月01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力保贤、马永兰两名同志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当事人赵兴越于2019年04月17日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2019年05月14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该店面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婚礼文化园8号商铺,店内摆放饮料冷藏柜内的“同桌的你”饮料未有明码标价签。现场调取了该产品的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资质和检验报告。现场调取该产品销售记录,销售共计55瓶,营业额实收375.69元,该产品进价每瓶2.6元,售价每瓶6.8元,违法所得共计232.6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经营者赵兴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法规责任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我局于2020年08月28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于2020年09月02日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照片一份,共4页,现场调取店内该商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资质,现场调取该产品的销售记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及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由于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是违法行为,上述商品不明码标价尚未给消费者造成实际危害影响,自己将立刻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希望能够以教育为主,从轻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陈述理由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规定,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2020年10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康市监告字〔2020〕05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销售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32.69元 二、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共计:2232.6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建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西纬七路;账号:1500168665005250155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或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10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