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康市监处〔2020〕042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天芝烟酒批发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150691600031886
住所(住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康泽苑****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光耀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27221973082****1
联系电话:1394857****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陕西省神木县孙家岔镇桥塔村二组52号
2020年0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天芝烟酒批发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的门店正在经营活动,经营者妻子王琴正在现场并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红牛”“乐虎”保健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经营项目未许可特殊食品销售,当时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0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内销售区域货架上仍摆放有名称为“红牛”“乐虎”保健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2020年07月27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由力保贤、马永兰两名同志负责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06月27日依法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2016年10月19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针织五金;副食、百货、烟酒批发与零售。据当事人陈述店内于2020年02月份左右开始销售“红牛”“乐虎”保健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因当事人系个人经营,故经营情况以当事人自述为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我局于2020年07月22日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2020年07月27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我局于2020年07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三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及现场情况;
证据四、经营者李光耀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法规责任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本局于2020年10月09 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康市监告〔2020〕042号),当事人除在询问笔录中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未提出其他申请,并当场表示放弃举行听证的权利。
调查认定的事实:通过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之规定,涉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且当事人在此案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自愿承担法律责任,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并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当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建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西纬七路;账号:1500168665005250155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或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10月 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