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瑞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未在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及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的行为案。

来源:康巴什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0-12 08:21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康市监2020043

    

  当事人:内蒙古蒙瑞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1150105MA0MXXDG02

  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5270119780520****

  联系电话:1592457****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号

  20207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鄂尔多斯市隆苑大酒店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鄂尔多斯市蒙瑞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涉嫌未在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及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为查清事实真相,执法人员在行为发生地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于0724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经查,据当事人陈述该酒店内在用的4台电梯,我们以前张贴过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酒店嫌不美观,我们重新做了铝塑材质的单位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还未来得及张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0724日,当事人提供的鄂尔多斯市蒙瑞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樊亚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081日,当事人提供的内蒙古蒙瑞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郭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鄂尔多斯市隆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蒙瑞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一份及维护保养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20200723日,(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鄂尔多斯市隆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电梯是由当事人进行维护保养的。(2)对当事人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电梯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以及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                                                    

  3. 20200724日,当事人接受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属实。

  4.202081日,当事人接受第2次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执法人员在现场采集的电梯内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以及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以及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的行为属实。

  6.内蒙古蒙瑞亚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已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本单位名称以及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整改照片2 张。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0091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鄂康市监听告〔2020043号),当事人除在询问笔录中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未提出其他申请,并当场表示放弃举行听证的权利。

  通过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二)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的”规定,构成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且当事人在此案调查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自愿承担法律责任,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并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当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5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建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西纬七路;账号:1500168665005250155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或者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09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相关链接

微信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