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民政局关于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朝阳青少年户外运动俱乐部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公告
康民罚决公字〔2026〕第00016号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朝阳青少年户外运动俱乐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50603MJY2367007)、法定代表人孟春环:
因你社会组织涉嫌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案件来源登记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民政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拟定结果的公示》打印件、《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民政局关于2024年度社会组织年检拟定结果的公示》打印件、《立案审批表》(康民立字2025第00016号)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之规定,属于拒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形。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依法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康民罚先告字〔2025〕第000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康民罚听告字2025第00016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朝阳青少年户外运动俱乐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同时,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收缴当事人持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及所有印章。
因通过直接送达等多种方式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上述登记证书及印章无法实际缴回。现依法公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朝阳青少年户外运动俱乐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及全部印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上述已作废证章进行的一切活动,均属违法,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要提示:
因通过直接送达等多种方式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章作废声明》一并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自2026年3月6日起计算,至2026年5月6日届满。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向东、鲁恒
联系电话:0477-8595766
联系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孵化大厦 3 楼 318 室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民政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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