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3061614831U/2019-263635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文  号 鄂康市监发〔2019〕6号
成文日期 2019-04-22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9-04-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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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股室(所)、二级单位: 

  现将《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所)、二级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22 

    

    

  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有效预防和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安全生产应急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生产经营者、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者、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的事件。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股室(所)及二级单位要提高安全生产工作防范意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积极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广大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区委、政府和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和权限,负责本系统内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涉及本辖区重大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统一指挥、多方联动,反应及时、处理果断”的工作原则,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局长担任,副指挥由分管领导担任,各股室(所)及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对安全生产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全系统力量和资源,负责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指挥:刘新宽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郝斯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高治平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格其叶勒图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呼凤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仇勇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  

    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股室(所)及二级单位负责人 

    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事件核查组由安全监督管理股股长任组长,负责调查所有领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等情况,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组织开展对事故中与涉案产品同生产厂家、同商标包装、同生产批次的相关产品进行排查,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件影响,提出防范意见,撰写调查报告。 

    现场处置组由市场监督管理股股长任组长,负责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封存并妥善保管涉案产品。同时要协助相关部门维持好现场秩序并进行现场救援工作。 

  第十条 工作督查组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负责对事故中失职、渎职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 后勤保障组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负责事故处理的资金、物资保证及车辆的调配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 事故分级 

  第十二条 按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我区市场监管领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3、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可能引起此类事故的隐患;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4、国务院或者自治区政府认定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Ⅱ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1人死亡的;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短期内省内2个以上市县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可能引起此类事故的隐患;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自治区政府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1、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造成伤害人数1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短期内1个市县内2个以上乡镇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可能引起此类事故的隐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盟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1、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造成伤害人数10以下,未出现人员死亡的;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3、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可能引起此类事故的隐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4、旗县(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章 报告 

  (一)报告责任主体及时限和程序 

  安全生产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按时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二) 报告内容 

  受理责任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由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的单位迅速组织人员救治,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区委、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局长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助;同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指挥协调(快速反映,组织)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预案启动后,局各(所)及二级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同时按照相关程序向区政府报告情况。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抢修被损害的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区政府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同意,终止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第六章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事发单位会同区有关部门按照政府应急预案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和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事发单位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二)调查和总结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对突发安全生产事件进行调查;对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件,请求区政府派出调查组。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报送区政府 

  第七章 组织纪律 

  (一)加强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紧急重大突发事故,能快速反应,妥善处置。 

  (二)在处置紧急重、特大事故过程中,要讲究工作策略,注意工作方法,依法、及时、妥善、果断处置,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三)事件发生时,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赶赴现场,靠前指挥,主要负责人外出的,由单位主持工作的其他负责人负责处理并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对在应急处置重、特大事故中,不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和对因工作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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