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2-03235196/2022-03235197/2022-03235197/2022-0323519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规划计划 | |
发文机关: | 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2-06-10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康巴什区国道210至博众物流园区公路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 |||
文 号: | 鄂康政发〔2022〕63号 |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康巴什区国道210至博众物流园区公路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按照康巴什区国道210至博众物流园区公路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哈巴格希街道哈巴格希社区(原查干呼舒村三、四社)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项目名称 康巴什区国道210至博众物流园区公路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目的、面积及用途 1.拟征收土地范围:哈巴格希街道哈巴格希社区(原查干s三、四社)部分集体土地。 2.拟征收土地目的:国道210线与康巴什区连接。 3.拟征收土地面积:拟永久征收土地面积约25.3997公顷,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拟临时性征收用地以实际测量为准。 4.拟征收土地用途:公路工程。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0〕16号)、《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2〕215号)、《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巴什区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康政办发〔2021〕44号)等文件标准执行。 四、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抢种、抢栽、抢建,对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公告期限: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7月1日,共十五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