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603061614831U/2022-316855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鄂康政发〔2022〕25号 |
成文日期 | 2022-03-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一、禁猎区
康巴什区行政区域范围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非法狩猎行为。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活动。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排铳等枪械;禁止使用爆炸物、毒药、电网、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铁夹、铁笼、粘网、弹弓、弩、弓箭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畜、野生动物安全的工具和装置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水淹、网捕、掏蛋、陷阱、毁巢穴等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的,要及时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477-8595998或110。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承办:康巴什区政务服务局
技术支持:内蒙古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77-858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