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3061614831U/2020-280377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法规公文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康政办发〔2020〕49号
成文日期 2020-08-05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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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康巴什区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推动各类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康巴什区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推动各类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智慧鄂尔多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04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下称“项目”)主要包括:各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实施的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基础设施、软件开发及购买、运维运营服务、第三方服务等信息化项目。 

  (一)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是指网络、数据中心、机房、安全等信息基础设施。 

  (二)软件开发及购买是指全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三)运维运营服务是指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以及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其中,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是指基于信息系统开展的业务分析、数据处理、数据治理等各种辅助服务。  

  (四)第三方服务是指咨询、监理、测评、安全防护等配套服务。  

  第三条 全区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建立依法规划、集约高效、协同有序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领导全区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域各项工作,研究审定本领域内重大规划和重大项目,协调解决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汇报本领域重要工作。 

  区发改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职能,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管理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库,编制投资年度计划,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设方案评审意见下达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 

  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编制全区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组织专家队伍对各街道、各部门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设方案进行评审,并负责全区相关项目的数据资源管理、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等技术性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区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行业内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智慧城市建设需求,在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区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发展相关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数字鄂尔多斯建设的,应当与数字鄂尔多斯规划衔接。  

  第六条 区直各部门每年向区发改委提交下一年度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应包括建设依据、投资概算、项目性质、进度安排、政务云资源需求、信息资源共享、电子政务网络需求、运维保障等相关情况。投资概算应与每年向财政申报预算“一上”中的信息化项目投资概算相一致。项目计划经区发改委会同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汇总出具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确定下一年的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是否依据全区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规划中的相关要求建设,是能否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重要因素。年度建设计划及投资概算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 

  区财政局结合年度建设计划在预算“一下”时,反馈各部门项目是否纳入下年度预算,同时下达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项目专项支出控制数。 

  第七条 全区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应充分统筹现有系统。可改建区内现有信息化系统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必须通过改建现有系统进行实施;可部分利用现有系统或可通过改造部分利用现有系统的,应当通过改建现有系统实现相应功能,最大限度实现现有系统重复高效利用;可改建利用现有系统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全区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原则上应依托鄂尔多斯市政务云及区本级云平台进行规划,不得单独新建机房、网络、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等基础设施。未依托云平台建设的,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全区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要与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严格衔接,原则上上级有关部门已建成可拓展至我区、已有建设计划明确将覆盖我区或可通过其他形式共享共用的项目,区本级一律不再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严格杜绝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八条 列入全区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 

  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无需办理审批,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但须在合同签订后将实施方案送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总投资30万元(含)以上,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后上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指令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对建议书进行审查或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概算批复。其中,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按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简化内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发改委应在项目审批文件下达前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区发改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按照鄂尔多斯市和康巴什区数据共享交换有关规定,确保系统统一接入全市、全区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区发改委的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数据共享是审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必备条件。未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审核或未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改建,一律不予安排建设或运维经费。 

  十一 由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相关部门在康巴什区建设、推广且有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将项目设计方案提交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前,需送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进行技术审查。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作为我区相关工作的依据。 

  十二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有关审批、评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财政投资项目库信息化项目子平台、使用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财政投资项目库信息化项目子平台汇总形成康巴什区政务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总目录。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十三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四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 

  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十五 对于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在建成后移交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统一运行维护,原则上不得自建自管自用自维。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自用自维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复后自行运行维护。 

  十六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对承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按合同把控项目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风险,保证项目按时完工。 

  十七 建设单位须依法依规确定监理单位,对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监理。 

  十八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提交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区发改委备案: 

  (一)根据区委、区政府批准,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按新建项目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二十一 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附项目验收报告、建设总结、招投标及合同材料、项目过程文档、财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会同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共同确定验收方案,包括验收方式、资料的完善性、专家组成等内容。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拨付相关财政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当向区发改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并按要求提交区档案史志馆存档。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二十三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后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定为无形资产,并在取得时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二十四 加强全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由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牵头对各部门已建的存量信息化系统进行梳理统计,并结合系统使用需求、数据资源管理情况、安全和保密管理情况建立存量系统目录,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对于未纳入全区政务信息系统存量目录或储备库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改建、新建。 

  对于目前无法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如2022年底前可通过升级改造实现数据共享,由使用单位提出改建意见,根据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改建。无法按期改建或改建成本过高的,从2021年起停止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改建、扩建。 

  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从2021年起停止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现存信息系统设计建设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但因缺乏专业管理人员或安全设备导致实际运行过程中无法实现保密和网络安全设计要求的,应当在2020年底前统一移交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运行维护,未按期移交的,从2021年起停止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对于使用频次低、数据量小、应用效果差的现存系统,从2021年起停止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改建、扩建,由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停用。 

  如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核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保留或改建、扩建。 

    

  第四章 监督考核管理 

    

  二十五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二十六 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对建设项目运作实施情况进行总体监督和应用效果评价,出具评价考核意见,评价考核意见纳入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 

  二十七 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委保密机要局、区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二十八 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二十九 区发改委会同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者违规改变资金用途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三十一 本办法配套的标准规范等,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智慧城市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三十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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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承办:康巴什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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