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13 10:26:00 来源:康巴什区国资委 打印 保存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的访谈我们邀请到康巴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任鹏,向大家解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任主任,您好! 

  任鹏: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做客康巴什区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 

  主持人:制定和出台《康巴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鄂康政发〔201937) (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任鹏: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鄂府发〔20169号)有关规定,结合康巴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持人:什么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任鹏: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主持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任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以及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主持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哪些? 

  任鹏:(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七)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主持人:行政事业单位能否擅自决定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任鹏: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决定对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行为,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资委审批后处置。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承办:康巴什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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