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康巴什区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告,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反馈。
反馈意见地址:康巴什区孵化大厦9楼911室(联系电话:0477-8350024,邮编:017000)。
征求意见期限:自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6月9日止。
附件:康巴什区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25日
附件
康巴什区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促进数字经济大力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引领,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以数字技术应用为重点,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康巴什区建设数字经济融合先导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培育引进重点项目。支持引进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领域产业,在康巴什区直接投资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项目正常运营一年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比例1%给予奖励。
第二条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上云发展。推动企业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和业务应用上云,对注册在康巴什区数字经济企业年度自用云服务费超过10万元,按照不超过30%给予上云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连续补助不超3年。
第三条 鼓励企业外拓发展。对注册在康巴什的数字经济企业,在我国发达地区设立研发中心,且对推动康巴什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在办公用房、办公设备方面给予相应支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数字平台建设。对新落地的先进智能制造、检测中心、数字技术研发中心等公共研发平台,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测试平台等认定的,凭正式发布或批准文件按照国家级80万元、自治区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用于研发平台的发展。对于新落地的平台经济总部企业,或新发展的数字商贸、智慧物流、数字文旅、数字农业等平台型经济,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支持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建设。支持人工智能、车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大数据、软件信息服务、民生服务、社会治理、智慧矿山、城市管理等应用场景及康巴什区统筹安排开放的其他数字场景建设,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围绕医疗、教育、交通、文旅、环保等领域开展基于5G、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等数字基础设施的典型示范和应用。区政府为企业应用场景实践提供所需必要服务,对于落地正式运行的应用场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软件信息服务业发展。对在我区组织投资建设的软件服务业创新中心(技术联盟)的企事业单位,经论证,确有发展潜力或成效明显的,给予提供办公场所或资金扶持。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工业数字化发展。对在我区设立国家或自治区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标识解析节点建设、骨干节点建设,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区块链应用示范项目,建成后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升级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区政府积极为区块链新技术基础设施,超算中心算力基础设施,5G基站建设创造条件开展服务。
第九条 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培育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对经认定的数字经济孵化基地或产业园区,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奖励可以通过资金或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落实,鼓励基地或园区的建设发展。
第十条 鼓励数字经济领域峰会、论坛、赛事举办。对在我区举办数字经济领域峰会、论坛、赛事的重大活动,根据活动内容、规模、预期效果等,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加强数字经济人才引育。在人才引育方面全面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才新政30条,在其子女入学方面全面执行《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第十二条 设立数字经济专项资金。区政府将数字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数字经济企业的培育、引进,数字经济应用项目建设、科技研发和交流学习培训、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等有关事宜的扶持。
本细则支持对象为康巴什区招商引资的软件信息技术、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制造等数字经济类,在康巴什区注册、纳税、入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适用本细则的同时又适用康巴什区其他支持政策措施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享受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和补贴的企业应书面承诺5年内不迁离康巴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执行情况实时修订。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