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关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公示

来源: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6-01-22 11:36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依据 *主管部门 *实施层级 备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1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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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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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举办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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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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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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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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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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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许可 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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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10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11 对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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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再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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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14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15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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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17 对不具备条件开设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和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经营或者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涉及安全保护难度大、专业性强和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活动项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活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使用的体育器材和设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三)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涉及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具备条件开设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和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项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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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不具备条件从事国民体质测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合格的体质测定和健身指导人员;
(二)有符合体质测定项目要求的场地和器材;
(三)有处理测试数据的设备。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具备条件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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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体育竞赛举办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经审批、登记的体育竞赛,举办者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取消。
体育竞赛确需变更或者取消的,举办者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前15个工作日向原审批、登记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体育竞赛举行前7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竞赛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冠以行政区域名称或者同义名称举办体育竞赛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办理变更、取消公告手续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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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违规销售彩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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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30日施行)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施行日期:1990年2月1日)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3.【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颁布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8年3月8日)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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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违规招收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23 对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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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违规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25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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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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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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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29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29日修正,修正后施行日期:2018年12月29日)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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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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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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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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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侮辱、殴打教师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34 对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第一款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35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2009年8月27日)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颁布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8年3月6日)
第十八条第二款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1995年12月12日)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4.【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颁布机关:教育部,施行日期:2000年9月23日)
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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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1995年12月12日)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颁布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8年3月6日)
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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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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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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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违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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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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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42 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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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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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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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或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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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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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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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49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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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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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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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幼儿园的行政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四)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九)条: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监管,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须经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53 校园安全工作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第23号)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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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三)管理、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四)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五)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和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
(六)组织、指导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测试;
(七)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推广普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育、民族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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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已经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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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施行日期2023年01月01日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体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五条第一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二款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展览、展示活动的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附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四条 经营或者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涉及安全保护难度大、专业性强和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活动项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活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使用的体育器材和设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三)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涉及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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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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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体育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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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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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七)对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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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行政监督检查 《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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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对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合格的体质测定和健身指导人员;(二)有符合体质测定项目要求的场地和器材;(三)有处理测试数据的设备。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63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体育法>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考核、认证。《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五)管理、培训、考核、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64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65 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66 对学校的行政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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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各教材编写出版单位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68 对教材选用情况的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69 对教师资格的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70 对学校的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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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五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四)责令停止举办;(五)吊销许可证件;(六)限制从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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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73 对违法设立站点的行政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74 对彩票代销者的行政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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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三级) 行政确认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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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授予(三级) 行政确认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77 学生资助 行政给付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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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其他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79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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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对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备案 其他 第六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四)对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场所、器材、设备合格证明;
(三)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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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其他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82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其他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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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其他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84 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注销登记审查 其他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
第十六条体育社会团体的设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85 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 其他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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