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区卫生健康领域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 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 开、其他)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三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1 | 行政许可类事项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4.结果信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该条款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包括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属于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因此需要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过程中,符合条件的机构将被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这符合该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行政法规、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行政审批组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权限内) |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行政法规、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行政审批组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权限内)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该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其中包括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涉及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行政法规、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行政审批组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权限内) | ||||
医师执业注册(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其中就包括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该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行政法规、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行政审批组 | 医师执业注册(权限内) | ||||
护士执业注册(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护士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护士条例》的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人员,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行政法规、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行政审批组 | 护士执业注册(权限内)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该条款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包括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行政法规、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行政审批组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权限内)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四条:该条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卫生许可证”。 | 行政法规、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行政审批组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2.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4.结果信息——放射诊疗许可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该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事项,其中包括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法规、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行政审批组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权限内) | ||||
放射工作人员资格证 (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证书编码、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第六条:该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行政审批组 | 放射工作人员资格证 (权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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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单位资质认证及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证审批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一条: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 行政法规、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行政审批组 | 预防接种单位资质认证及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证审批 | ||||
2 | 行政给付类事项 |
二孩、三孩家庭育儿补贴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发放人员范围及条件, 3.补贴发放标准、 4.申报条件、 5.申报流程、 6.申报时间及资格确认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第二十七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 法律、地方性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人口老年健康组 | 资格确认、上报,资金发放 |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是指现行“农村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 度”,是国家为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生产生活困难,切实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对全面 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 按照一定标准发放扶助金的基本制度。《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 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人口老年健康组 | 资格确认、上报,资金发放 |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申请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4.办理流程 5.咨询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是指现行“农村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 度”,是国家为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生产生活困难,切实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对全面 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 按照一定标准发放扶助金的基本制度。第四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 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 一 方;(二)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三)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四)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五)年满60周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继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继续给予优待和照顾。 | 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计划生育协会 | 资格确认、上报,资金发放 | ||||
3 | 公共卫生服务事项 |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服务对象、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基层妇幼科教组 |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 ||
健康教育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服务对象、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爱国卫生服务中心 | 1.健康促进县(区)建设。 2.健康促进医院、学校等健康促进场所建设。 3.健康科普。针对重点健康问题,开发健康科普材料,为基层提供支持。开发一图读懂、音视频、公益广告等形式的健康科普材料。 4.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结合本地主要健康问题和需求,围绕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地方病、心理健康、安全与急救等开展健康教育。针对儿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健康教育活动。 5.控烟宣传和人群干预。开展无烟环境建设,其中无烟政府机关创建数量逐年递增直至全覆盖;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持续巩固无烟卫生机构及无烟学校建设。开展吸烟和二手烟危害相关知识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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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健康管理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服务对象、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基层妇幼科教组 | 0~6岁儿童健康管理 |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服务对象、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基层妇幼科教组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服务对象、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基层妇幼科教组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括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服务对象、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医疗应急组 |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括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服务对象、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医政组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服务对象、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疾病预防控制组 |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 | ||||||||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服务对象、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疾病预防控制组 |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
基本避孕服务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 | 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基层妇幼科教组 | 基本避孕服务 | ||||
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 | 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爱国卫生服务中心 | 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年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3.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科学就医、合理用药、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4.开展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内分泌系统、肿瘤、精神疾病等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等重点传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问题的健康教育。 6.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 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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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 | 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基层妇幼科教组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
新生儿疾病筛查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 | 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基层妇幼科教组 | 新生儿疾病筛查 | ||||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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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 | 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基层妇幼科教组 |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 ||||
预防接种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疾病预防控制组 | 预防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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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医政组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疾病预防控制组 |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 | ||||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疾病预防控制组 |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 | ||||
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服务对象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和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疾病预防控制组 | 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 | ||||
4 | 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及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及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 ||||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
对无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无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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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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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无证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无证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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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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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违法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八条: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违法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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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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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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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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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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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法医师行医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法医师行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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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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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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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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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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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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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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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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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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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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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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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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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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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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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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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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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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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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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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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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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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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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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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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予以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予以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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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 ||||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律、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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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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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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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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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 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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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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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 品用具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 品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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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
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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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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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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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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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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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
5 | 行政检查类事项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
检查计划及方案 | |||||||||||||||
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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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消毒管理办法》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
检查计划及方案 | |||||||||||||||
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 | |||||||||||||||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
对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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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个人诊疗活动、职业病防治、放射诊疗、处方、抗菌药物使用等的检查)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24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 法律、部门规章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 | √ | 法规监督组 |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个人诊疗活动、职业病防治、放射诊疗、处方、抗菌药物使用等的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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