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德胜置业有限公司“9·1”起重 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1日5时30分,在康巴什区万正康和山庄E区(二标)33号楼接灰作业期间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8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政府办、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成立了内蒙古德胜置业有限公司“9·1”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简称“9·1”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分析论证、查阅资料和问询谈话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企业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内蒙古德胜置业有限公司“9·1”起重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以及冒险作业而造成的一般起重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工程概况
该工程项目单位为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代码为2207-150603-04-01-120569,建设地点为康巴什北区乌仁都西路西南、田园路东北、阿都沁街西北G-07-14a地块,该项目占地面积139037平方米,拟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224760.5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51643.0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3117.50平方米,规划建设住宅32栋,层数为6层,商业4栋,2层至5层。
该项目于2022年8月21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书编号为150630202200003,土地用途为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土地取得方式为公开出让。
2024年9月2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书编号为1506032024GG0021440。
2025年4月22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书编号为150603202504220101,建设规模为129797.64平方米,建设工期为2024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0日,总价格为38650万元。
该项目建设单位是内蒙古德胜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达拉特旗方圆建设监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内蒙古德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将劳务部分分包给鄂尔多斯市坦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甲方)
内蒙古德胜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4日,法定代表人为马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21MA13N6CT7N,注册资本为2222万元人民币,公司持有鄂尔多斯市住建局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内建房资证字〔2024〕MX00102),资质等级为二级,有效期自2024年2月19日至2027年2月19日,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德胜大街北四季花城8号楼102号底商。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等。
2.监理单位
达拉特旗方圆建设监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姚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21701417386H,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B115004743),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有效期至2029年8月28日,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文苑街北金鹏路西侧。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咨询服务和设计业务、涵盖房屋建筑等。
3.施工总承包单位(乙方)
内蒙古德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马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02MA13QJCU7D,注册资本为2020万元人民币,公司持有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15601216),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证书有效期自2025年6月13日至2030年6月13日,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小区D座8层801室。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矿山工程施工等。
4.劳务分包单位
鄂尔多斯市坦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21MA0NF72J7H,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15068909(B)),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有效期自2022年8月19日至2027年8月19日,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德胜大街北、长胜路万通家兴8#12号车库。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等。
(三)招投标情况
由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开发的万正康和山庄E区工程,属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所述“探索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试行非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的规定,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采取直接发包方式发包,自主选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内蒙古德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达拉特旗方圆建设监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勘察单位为内蒙古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为晟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四)合同签订情况
1.该项目于2022年8月21日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50603202200003号),用地单位为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2月17日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德胜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在建设项目转让协议,协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转让在建工程所有权、开发建设权及土地使用权,包括万正康和山庄E区1#-3#楼、5#-13#楼、15#-23#楼、25#-22#楼、35#-36#楼、S1#、S2#、S3#、F1#楼,地下车库A区、地下车库B区、地下车库C区、地下车库D区的在建工程。2025年4月3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蒙2025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15878号),权利人为内蒙古德胜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4月10日获得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分局关于变更万正康和山庄E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的批复。
2.2024年7月17日,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拉特旗方圆建设监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为DC/JS/KHSZ/E-2024-DC-0009-JLHT),监理范围包括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土建、水暖、电气、消防、人防施工图纸所示内容及外网工程。监理期限为2024年7月18日至2026年7月18日,监理费按工程总建筑面积13元/m2计取,合同总价为292万元。
3.2025年3月12日,由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达拉特旗方圆建设监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内蒙古德胜置业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签订了《三方权责概括转移协议》,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为DC/JS/KHSZ/E-2024-DC-0009-JLHT)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及合同内容全部转移给内蒙古德胜置业有限公司。
4.2024年7月15日,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德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标段)》,合同编号为DC-JS/KHSZ/E-2024-DC-0007-SGHT。工程承包范围为9#、10#、11#、16#、17#、18#、19#、20#、22#、23#、25#、26#、27#、28#、29#、30#、31#、32#、33#、35#、36#住宅楼,地下车库C、D区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的土建、设备、电气、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包含消防工程、人防工程、电梯工程、弱电工程施工图中的预留预埋补洞等工程及CFG桩基、基坑边坡支护。合同计划工期为2024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0日,合同总价为38650万元。
5.2025年3月12日,由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内蒙古德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内蒙古德胜置业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签订了《三方权责概括转移协议》,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标段)》,合同编号为DC-JS/KHSZ/E-2024-DC-0007-SGHT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及合同内容全部转移给内蒙古德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2024年9月20日,内蒙古德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坦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劳务工程承包合同》,就康和山庄E区(二标)9#、10#、11#、16#、20#、22#、23#、29#、30#、17#、18#、19#、25#、26#、27#、28#、31#、32#、33#、35#、36#住宅楼及其地下储藏室,地下车库C区、D区工程项目施工,工程范围包括劳务人工承包内容以及周转材料及小型材料承包,合同工期自2024年9月27日至2026年7月30日,合同总价为6957万元。
(五)行政审批和检查情况
1.2025年4月10日,就内蒙古德胜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万正康和山庄E区项目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函》(蒙德胜〔2025〕26号),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作出了同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50603202200003)用地单位由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内蒙古德胜置业有限公司的批复。
2.2025年4月10日,就内蒙古德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事宜,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作出了同意万正康和山庄E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506032024GG0021440号)中的建设单位名称由“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内蒙古德胜置业有限公司”的批复。
3.2025年4月27日,就内蒙古德胜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办理变更项目〈备案告知书〉的申请》(蒙德胜字〔2025〕30号),申请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原小区名称不符合楼盘命名规定,申请变更小区名称,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作出了同意变更万正康和山庄E区的项目备案说明。
4.2025年4月29日,就内蒙古德胜置业有限公司关于《万正康和山庄E区项目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函》(蒙德胜〔2025〕32号),《万正康和山庄E区项目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函》(蒙德胜〔2025〕33号),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作出了同意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5060320220000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506032024GG0021440号)的变更的批复。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1日凌晨4时30分,鄂尔多斯市坦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人在康巴什区万正康和山庄E区(二标)33号楼开展接灰作业。该作业组现场人员包括塔吊司机李某某、5楼接灰作业人员梅某某、地面搅拌砂浆人员刘某某、黄某某。该作业由李某某操作塔吊将灰斗吊运至33号楼5楼窗口。5时30分,梅某某将灰斗中的砂浆卸入室内后,由于现场通讯条件受限(对讲机已损坏未修复),且作业距离较远(约20米),加之塔吊操作室密闭隔音,导致语音指令在传递过程中存在严重衰减与失真。李某某仅能辨识出指令中含有“起钩”二字,未能完整接收或清晰识别“等一会儿”这一关键性停顿指示。在此情况下,李某某基于其通常作业中对指令的合理理解,随即启动塔吊并转动大臂,灰斗出口处一根用铁丝固定的4.24米长绳缠绕住梅某某右脚,将其从5楼窗台拽出窗外,因塔吊运行惯性,梅某某在空中晃动约2秒,撞击砂浆罐后坠落至33号楼西单元北侧地面。
事故发生后,现场抹灰工黄某于5时33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刘某某于5时35分拨打110报警,5时50分公安民警抵达现场,6时01分120医护人员到场,经检查梅某某已无生命体征,宣告死亡。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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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伤害 程度 |
工种 |
住址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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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 |
男 |
60 |
死亡 |
接灰工 |
武汉市***301室 |
420***373X |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单位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9月1日5时30分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报及响应流程如下:
5时33分:现场人员黄某拨打120急救电话。
5时35分:现场人员刘某某拨打110报警。
5时45分:塔吊司机李某某通知鄂尔多斯市坦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某某,刘某某随即联系鄂尔多斯市坦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及内蒙古德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郭某某。
7时01分:内蒙古德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于某某向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事故。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5时50分:康巴什区公安分局抵达现场,开展现场勘验、保护及救援。
6时01分:120医护人员抵达现场,确认梅某某死亡。
8时32分: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康巴什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
8时45分:康巴什区应急管理局通过电话向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9时08分:康巴什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值班系统向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初报事故情况。
11时18分:康巴什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值班系统向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续报事故情况。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7时01分接到事故报告后,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康巴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完成初报和续报。
内蒙古德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事故信息报送的明确规定,未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已构成迟报。
(四)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医护人员及时抵达现场,经检查梅某某已无生命体征,宣告死亡。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立即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做好死者家属的善后赔付和安抚工作,内蒙古德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负有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牵头组织并与死者家属协商善后赔付事宜。
(五)救援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相关救援力量及时到场并开展救援工作,应急处置措施基本得当,未造成次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鄂尔多斯市坦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确认自身与灰斗安全距离、未使用合规安全绳、对讲机损坏无法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冒险在5楼窗台处进行高危接灰作业。
(二)直接原因分析
1.现场作业人员未遵守起重作业安全规范,忽视作业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在防护设施不合规、沟通不畅的高危场景下违规开展作业,自身安全防护意识严重缺失。
2.鄂尔多斯市坦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在作业现场配备合规的安全绳锚固装置、通讯设备及防护栏等,导致危险发生时无法有效规避风险,为事故发生提供了客观条件。
(三)排除因素
事故发生当日,康巴什区国家气象观测站2025年9月1日1时至10时数据:气温15℃—26℃,瞬时风速0.0m/s,相对湿度80.0%~90.0%。2025年9月1日1时至10时,康巴什区应急局未收到自治区、市地震部门有关康巴什区地震预警信息。排除因地震、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性。
(四)间接原因分析
1.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缺位。达拉特旗方圆建设监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监理人员未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监理单位管理层失察,对劳务分包单位现场安全、人员管理情况监督不到位。
2.总包单位安全管理失效。内蒙古德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管理职责层层落空,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现场管理极度混乱,安全投入不足,资源配置不合理,未安排人员到作业现场核查安全条件。
3.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足。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监督检查频次和深度不足,未能建立“检查-整改-复查-问责”的完整监管链条,对隐患整改情况跟踪督办不到位。未根据项目施工阶段特点,对起重吊装等危险作业进行重点管控。
四、有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有关单位
1.达拉特旗方圆建设监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监理责任履行严重不到位,未能发挥应有监督作用,监理工作存在“时间盲区”,未能覆盖凌晨高危作业时段,对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监督缺位,监理单位内部管理松懈,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次要管理责任。
2.内蒙古德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现场未能有效运行,从项目负责人到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空,项目负责人对高危作业风险管理不到位,安全员履职严重失职,管理体系未能形成闭环,对起重作业等关键环节安全管理失控,未定期核查鄂尔多斯市坦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未建立隐患排查闭环机制,作业现场人员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作业人员管理,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3.鄂尔多斯市坦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全丧失,未建立任何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安全员缺岗、对讲机损坏等隐患未整改,人员管理混乱,未对作业人员配备合规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有关监管部门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频次和深度不够,未能建立“检查-整改-复查-问责”的完整监管链条,对隐患整改情况跟踪督办不到位,导致同类问题反复出现,未能根据项目施工阶段特点,对起重吊装等危险作业进行重点管控,也未向企业发出针对性风险预警。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梅某某,男,接灰工人。作为接灰作业人员,未确认自身安全距离,在对讲机损坏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未按操作规程进行相关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2.方圆建设监理公司(3人)
(1)姚某某,女,达拉特旗方圆建设监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未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第94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赵某某,男,达拉特旗方圆建设监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该施工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检查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根据该施工项目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第2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白某某,男,达拉特旗方圆建设监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管控质量安全工作。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第2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德胜昌建设公司(3人)
(1)马某某,男,内蒙古德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七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第94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于某某,男,内蒙古德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该施工项目全盘工作。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第2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马某某,男,内蒙古德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该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职责,日常安全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现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第2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坦途劳务公司(2人)
(1)张某某,男,鄂尔多斯市坦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兼项目总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第94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刘某某,男,鄂尔多斯市坦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工作。未组织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检查缺失,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现场人员管理混乱。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第2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3人)
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刘某某、徐某某、杨某某问题线索,建议由康巴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其向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书面深刻检查,由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对其他人员的处理建议(1人)
李某某,男,鄂尔多斯市坦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塔吊司机,负责塔吊运行工作。未能履行特种作业人员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作业环境、设备状况和人员位置的风险判断失误,建议由鄂尔多斯市坦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内蒙古德胜置业有限公司
鉴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了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相关资质均符合规定。未发现内蒙古德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2.达拉特旗方圆建设监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管理人员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第95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内蒙古德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安全生产责任制在项目层面完全悬空,未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未能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管体系。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第95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鄂尔多斯市坦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督促、落实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现场监管不严格,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第95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事故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不到位,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中存在盲区和短板,建议由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政治担当,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康巴什区政府要定期专题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立即组织对全区住建行业直接监管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进行系统性梳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常态化督查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监管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同时,定期组织全区各部门、各街道及重点企业负责人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将本起事故及同类典型案例作为反面教材,增强全员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压实监理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全过程管控
达拉特旗方圆建设监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立即开展安全监理专项整顿,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对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规,全面自查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中安全监理内容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立即纠正监理方案与现场实际“两张皮”的问题。必须将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贯穿于施工准备、工序交接、验收等所有环节。重点加强对起重机械安拆、脚手架搭设、临时用电、动火作业、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旁站监理与巡视检查,严禁无方案施工、无交底作业。严把施工队伍和人员准入关,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方案,不得批准实施。
(三)强化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内蒙古德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增加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对现场安全的巡检频次,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切实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意识,要严格按照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设置可靠的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聚焦外包管控,杜绝现场管理失位
鄂尔多斯市坦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有效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五)强化行业监管,彻查隐患压实链条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树立“隐患即事故”的理念,必须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坚决举一反三,将事故调查的终点转化为强化监管的起点,要立即开展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专项整顿,从制度层面深挖监管机制不健全、责任链条脱节、执法检查“宽松软”等根源性问题,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复查-问责”的闭环监管流程,建立隐患整改销号与挂牌督办制度,将监管重点从单一的起重作业向临边防护、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所有危险性较大的环节拓展,建立健全覆盖全项目、全流程的动态风险预警机制,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于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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