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区民政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1 |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 国家和地方层面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 1.文件名称 2.文号 3.发文单位 4.文件内容 |
《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2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 1.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2.扶持对象 3.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 |
《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3 | 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 1本区域养老机构投资环境简介; 2.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条件及依据; 3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流程; 4.投资审批涉及部门和联系方式 |
《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法律、行政法规 |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4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养老机构备案 | 1.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2.备案流程 3.办理部门 4.办理时限 5.办理时间 6.办理地点 7.咨询电话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 法律、行政法规 | 制定或获取备案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5 | 养老服务补贴 | 1.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开办补贴、运营补贴等) 2.补贴依据 3.补贴对象 4.补贴申请条件 5.补贴内容和标准 6.补贴方式 7.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8.办理流程 9.办理部门 10.办理时限 11.办理时间 12.地点 13.咨询电话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经盟市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后,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对拟申报资金和补贴金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 | 地方法规 | 制定或获取扶持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6 | 老年人补贴 | 1.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等) 2.各项老年人补贴依据 3.各项老年人补贴对象 4.各项老年人补贴内容和标准 5.各项老年人补贴方式 6.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 7.办理流程 8.办理部门 9.办理时限 10.办理时间 11.地点 12.咨询电话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高龄津贴申请方式: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旗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审批。审批完成后在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旗区民政局微信公众号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7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养老机构备案信息 | 1.已备案养老机构案数量; 2.已备案养老机构名称 3.机构地址 4.床位数量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 法律、行政法规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8 | 养老服务补贴信息 | 1.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数量; 2.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核通过数量; 3.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名单及补贴金额; 4.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总金额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经盟市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后,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对拟申报资金和补贴金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 | 地方法规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9 | 养老机构评估信息 | 1.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评估事项(综合评估、标准评定等)申请数量 2.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评估总体结果(综合评估、标准评估等) 3.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评估机构清单(综合评估、标准评估等)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估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估办法》第四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流程如下:2.初审。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在旗县(市、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汇总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制定或获取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10 | 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 1.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行政处罚结果 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方式及电话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部门规章 |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11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法规文件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康巴什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长期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救助工作组 | (一)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督促、检查街道特困人员审批、低保户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承担社会救助申请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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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办事指南 | 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地点、联系方式 | 《康巴什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1.申请条件:具有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户籍居民 2.申请地点: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50元 4.申请材料:(一)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各一张及其他所需材料; |
行政法规、 | 长期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救助工作组 | (一)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督促、检查街道特困人员审批、低保户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承担社会救助申请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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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享人员公示 | 在享人员姓名、保障人口数、保障金额 | 《康巴什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七条对已确认的救助对象,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在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门户网站等场所或平台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 | 行政法规、 | 长期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救助工作组 | (一)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 |||
14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法规文件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康巴什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长期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救助工作组 | (二)指导、督促、检查街道特困人员审批、低保户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承担社会救助申请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 ||
15 | 办事指南 | 办理条件、特困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地点、联系方式 | 《康巴什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1.申请条件。具有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户籍居民 2.申请地点: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3.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800元 4.申请材料:(一)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各一张及其他所需材料; |
行政法规、 | 长期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救助工作组 | (一)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 |||
16 | 在享人员公示 | 在享人员姓名、保障人口数、保障金额 | 《康巴什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七条对已确认的救助对象,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在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门户网站等场所或平台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 | 行政法规 | 长期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救助工作组 | (二)指导、督促、检查街道特困人员审批、低保户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承担社会救助申请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 |||
17 | 临时救助 | 政策法规文件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康巴什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长期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救助工作组 | (一)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督促、检查街道特困人员审批、低保户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承担社会救助申请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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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办事指南 |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地点、联系方式 | 《康巴什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1.申请条件:康巴什区户籍居民以及非户籍的困难人员。 2 .申请地点:各街道办事处 3.临时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为1至6个月)。 4.申请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证明;遭遇困难情况说明、临时救助申请书、临时救助授权核对委托书;本人及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和财产情况证明。 |
行政法规 | 长期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救助工作组 | (一)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督促、检查街道特困人员审批、低保户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承担社会救助申请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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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救助人员公示 | 救助人员姓名、救助方式、救助数量 | 《《康巴什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资料。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 行政法规 | 公示5个工作日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救助工作组 | (一)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督促、检查街道特困人员审批、低保户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承担社会救助申请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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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儿童福利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 1.保障儿童人数,发放资金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证明事项告知书 |
《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行政法规 |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儿童福利组 | 拟订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 |||
21 | 收养登记 | 办事指南 | 《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行政法规 |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儿童福利组 | 负责核准本区儿童收养登记及管理工作; | |||
22 | 认定为慈善组织信息公示 | 慈善组织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
行政法规 | 实时公开 | 民政局 | 主动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儿童福利组 | 获得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信息公示 | |||
23 | 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救助,帮助受助人员与亲属或所在地区取得联络,做好受助人员的转送和疏散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政策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事务组 | 主要职责部门是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具体救助工作,而公安、卫生、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比如护送、医疗、维护市容等。此外,救助站作为执行机构,负责日常接待、服务提供和联络亲属等工作。 | ||
24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5〕15号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5〕15号 | 《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政策法规 | 15个工作日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事务组 |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应对职责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资格审定、补贴发放及监管;残联负责残疾人证核发、审核及需求反馈;财政部门保障资金拨付;街道/乡镇受理申请并初审,同时建立动态复核机制确保精准管理。 | ||
25 | 行政区划 | 行政区划变更信息 | 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更新行政区划图、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等信息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 政策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事务组 |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等具体工作,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 | ||
26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 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时间、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住所、联系方式等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社会团体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登记证书内容)、第十七条(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登记事项公示);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组织党建办 | 社会组织登记与监督管理 | ||
27 | 社会组织年检结果 | 年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名单、年检结论、整改要求 |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 |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年检结论向社会公告。” | 部门规章 | 年检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行政审批组 |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与评估 | |||
28 |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处罚公告要求)。 |
法律/行政法规 | 处罚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行政审批组 | 社会组织执法监督 | |||
29 | 社会组织扶持政策 | 政策名称、扶持对象、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流程、咨询电话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5.落实培育扶持政策。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各级政府新增购买公共服务支出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大力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推进以街道(苏木、乡镇)为主体开展公益创投,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提供支持。加大对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政策资金支持,推动社会组织主动创新服务、增强造血功能。积极开展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落实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优惠政策。 |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政策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其他(主动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组织党建办 | 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 | |||
30 | 社会组织注销/撤销公告 | 注销/撤销的社会组织名称、事由、公告期限、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注销公告要求)。 |
行政法规 | 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行政审批组 | 社会组织退出管理 | |||
31 | 社会组织投诉举报渠道 | 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地址、受理范围、处理流程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违法行为线索。” | 部门规章 | 长期公开(动态更新)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行政审批组 | 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与公众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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