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巴什区草原专职管护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康政发〔2020〕2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
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规范草原专职管护员行为,保障草原专职管护员合法权益,经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将《康巴什区草原专职管护员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康巴什区草原专职管护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规范草原专职管护员行为,保障草原专职管护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专职管护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管专职护员是指由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按照人事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和程序聘用,从事所在辖区草原管护工作的草原专职管护员。
第三条 在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村,应聘用草原专职管护员,负责补助奖励村草原的日常管护工作。
草原专职管护员为公益性岗位,统一考核和管理,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相关权利等内容。
第四条 草原专职管护员由区级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区级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原专职管护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管理制度、巡查制度和工作责任的制定。
第六条 草原专职管护员的聘用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18至45周岁以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从事草原管护工作的能力;
(二)热爱草原,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有较强的草原相关知识和管护经验。
第七条 草原专职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情况;
(二)宣传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对管护区草原进行定期巡查,每2天巡查一次;
(四)监督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执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制度;
(五)及时制止开垦、非法占用草原和破坏草原资源等违法行为,并向区级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六)负责保护草原围栏、草原防火、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及宣传保护标识;
(七)负责草原火情、鼠虫病害灾情的监测、防治和报告。
第八条 草原专职管护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全省统一制作的标识。
第九条 区级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草原专职管护员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草原专职管护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不履行管护职责的;
(三)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草原专职管护员工资应当将国家财政专项、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资金相结合统筹承担使用资金,专款专用。聘用草原专职管护员的人数,按每10万亩至少聘用安排1个管护员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管护员工资依据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并及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截留、挪用草原专职管护员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