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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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7月14日印发 |
标 题: | 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方案 | ||
发文字号: | 鄂人社发〔2022〕163号 | 发布日期: | 2022-08-15 |
有 效 性: | 有效 |
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方案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 年调整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2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做好我区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 足额发放到位,拟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准确解读政策,认真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2022年7 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
二、进度安排
2022年7月初召开全区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并相应做好舆情 引导和适度宣传;提前进行数据测试,调试发放软件;各地区做 好调整养老金资金安排,7月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发放工作。各盟市在 8 月 20 日前将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情况报送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汇总。
三、有关事宜
调整养老金的实施范围、调整标准等政策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执行,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职工退休手续确定的相关参数办理,对养老金调整中 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于机 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以前退休的“老人”,缴费年限挂 钩调整,以退休审批部门确定的连续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为 准;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中人”,缴费年限以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和社保经办机构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为准。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以本人领取养老 金(或退休费)的时间为准。
(三)挂钩调整包括按缴费年限挂钩和按养老金水平挂钩。按照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时,不含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按照 15年以下部分、16至30年部分和31年及以上部分分段计算增加额。对于不足1年的部分,按照1年计算相应调整增加额。按照缴费基数挂钩调整时,严格以自治区统一规定纳入养老保险统 筹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调整。
(四)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依据退休审批表所列出生时间为准。
四、资金安排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所需 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地方财政补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入长效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2〕2号)要求,各省份承担养老金调标补助责任。自治区各级财政对养老金调标新增支出按5%补助,各盟市财政 按照调标人数和月人均调标水平各自承担支出责任,当年调标补 助资金列入下年补助基数,所需资金通过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自治区及时核定补助人数,确定补助金额,各盟市要提前安排,及时上解补助资金至自治区财政专户。
五、责任分工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退休 人员养老金调整宣传指引,指导全区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 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退休人员 调整养老金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二)自治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及自 治区本级参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用款计划的汇总、上报工作;办理自治区本级参保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的核实、发放;负责调整养老金的信息系统开发工作并对全区养老金调整工作进行调度。
(三)盟市(旗县)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用款计划的提出,负责办理本地区参保退休人员 调整养老金的核实、发放工作。
(四)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的资金筹集和发放工作。
(五)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区企业退休人员、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用款计划的审核及资金拨付; 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 养老金用款计划的审核及资金拨付,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 标补助责任。
相关解读: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金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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