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处罚信息公开(执法大队7月)
2024年处罚信息公开(执法大队7月) |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人(单位) | 处罚事由 | 处罚种类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鄂康 市监处罚〔2024〕0023号 | 康巴什区福临鸭脖店 | 2024年0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康巴什区福临鸭脖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收银台放置了一台正在使用的由深圳巨隆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子秤(非自动衡器),型号:GL-A622,执法标准:GB/T 7720-2020,最大秤量:6Kg/15Kg,最小称量:40Kg,精确等级:三,制造日期:2023年01月,出厂编号:A622202301098629,数量:一台;厨房内发现永康市雨恒衡器厂生产的ACS-30电子秤,最大称量:30Kg,最小称量:200g,出厂编码:15151485,出厂日期:2023年8月,数量:1台,上述俩台电子秤均未张贴有效的检定合格证。 康巴什区福临鸭脖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 | 2024年7月10日 | 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鄂康 市监处罚〔2024〕0024号 | 康巴什区金福祥珠宝行 | 2024年0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康巴什区金福祥珠宝行现场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内发现正在使用的一台用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型号:EJ-622A,规格:MAX-620g,生产编号;23081190,制造商:莆田市克莱斯特科技学仪器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T7722-2020,)未粘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该店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计量器具的检定合格证书,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鄂康市监责改[2024]12010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 康巴什区金福祥珠宝行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 | 2024年7月10日 | 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鄂康 市监处罚〔2024〕0025号 | 康巴什区常宝综合超市 | 2024年06月14日,我局接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鄂康烟移[2024第2号)称当事人康巴什区常宝综合超市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康巴什区常宝综合超市”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我局依法办理了接收手续后,于2024年06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常宝经营的“康巴什区常宝综合超市”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 | 2024年7月10日 | 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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