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处罚信息公开(药械股6月)
2024年处罚信息公开(药械股6月) |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人(单位) | 处罚事由 | 处罚种类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鄂康市监处罚〔2024〕18号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旭永眼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 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旭永眼科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二楼中医眼科治疗室内发现名称为:超声雾化器(型号规格:VGR-001B)生产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械生产20000021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172231068,生产日期:2019-03-06,有效期:2024-03-05。并在二楼眼科治疗室检查超声雾化器配备的干眼熏蒸登记表发现该医疗器械仪器有效期2024-03-05后共有5次使用记录,分别为患者:折候爱于2024.3.11/2024.3.15两次;患者:王凤琴于2024.4.1/ 2024.4.12两次;患者:尚改娥于2024.4.8一次,共计五次使用记录。在一楼前台电脑系统内调取上述五次治疗记录的消费记录,均以项目名称为:中药熏蒸治疗,单价:24.30元,数量:4次,购买金额为:97.20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4年4月25日,执法人员针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旭永眼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在行为发生地制作了《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鄂康市监责改〔2024〕7001号)一份,并对超声雾化器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鄂康市监强措〔2024〕7001号)执法文书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并责令其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
行政处罚 | 2024年6月18日 | 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上一篇 |
2024年处罚信息公开(执法大队7月)
下一篇 |
2024年处罚信息公开(执法大队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