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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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纹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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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
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
地方性法规 |
自然资源分局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 |
环保、水务、教育、住建、气象、卫生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 第二款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地方性法规 |
自然资源分局 |
涉及生态环境、农牧水利、教育、住建、卫生等部门 |
3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地方性法规 |
自然资源分局 |
商务或发改部门 |
4 |
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
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选址申请文件;(二)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四)选址位置图、平面布置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地方性法规 |
自然资源部门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5 |
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通过展馆、公示栏或者网站、报刊等予以公布。 |
地方性法规 |
自然资源分局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6 |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地方性法规 |
自然资源分局 |
各级城建档案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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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B超诊断证明 |
办理24周以上终止妊娠审批需要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B超诊断证明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经有权进行产前诊断的机构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人工终止妊娠: |
地方性法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 |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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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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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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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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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可以再生育,无正当理由自行人工终止妊娠者,不得再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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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诊断证明 |
享受城镇基本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参保人员的义务:(四)就医和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
地方性法规 |
医疗保障局 |
就医医院 |
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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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
确认见义勇为 |
《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确认见义勇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下列材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一)司法、民政、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的证明;(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三)受益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四)外省、市、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五)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 |
地方性法规 |
公安分局 |
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 |
10 |
受益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 |
地方性法规 |
公安分局 |
受益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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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司法、民政、卫生、教育、人社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
地方性法规 |
公安分局 |
司法、民政、卫生、教育、人社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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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外省、市、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 |
地方性法规 |
公安分局 |
外省、市、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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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需提交缴纳易地建设的专项证明材料(属补正材料)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地方性法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设计勘察有限公司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概算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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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的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必须缴纳入防建设费,具体数额和比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该民用建筑项目可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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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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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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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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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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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租房合同或者场地使用证明 |
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住址、生产加工地点、生产加工食品名称和品种、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和品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等资料。 |
地方性法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场地所有人 |
15 |
健康证明文件 |
申请办理食品摊贩备案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自治区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摊位采集摊贩的身份证件、健康证件、食品来源等监管信息,并办理备案手续。食品摊贩应当如实按照监管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信息,出示相关证件。销售自产的季节性食用农副产品的,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食品摊贩应当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政府公布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 |
地方性法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疾控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