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优待警的重要指示精 神,进一步弘扬公安英烈精神,关爱公安优抚对象家属,保障公 安优抚对象子女入学入托,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 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有待工作 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公办〔2019〕51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公安优抚对象包括:
(一)全市公安系统烈士(以下简称公安烈士);
(二)全市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以下简称公安英模);
(三)全市公安系统因公牺牲公安民警、辅警;
(四)全市公安系统个人一等功(或同等荣誉)公安民警;
(五)全市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辅警。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在职公安民警。
二、公安烈士和公安民警因公牺牲、 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等级认定以《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为准。
三、本办法适用于常住户口在鄂尔多斯市内的公安优抚对象子女,与公安优抚对象必须具有直系血亲关系。
四 、公安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在市公安局和教育体 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地各级公安机关与教育行政部门分级 负责制。全市范围内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所),应依照本办法做好公安优抚对象子女的教育优待工作。
五、 市公安局机关、各旗区公安(分)局负责本单位、本地 区公安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统计审核、资格审核、组织 协调等工作。各旗区教育体育局主要负责本地区公安优抚对象子 女教育优待政策实施,在制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计划、安排入学 和办理转学时,要充分考虑辖区符合优待政策的公安优抚对象子女入学需求。
六、公安优抚对象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可根据其意愿在子女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公办幼儿园。公办 幼儿园接收公安优抚对象子女入园不得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七、公安优抚对象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 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公安优抚对象单位所在旗区协调优先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中就读。
八、公安优抚对象子女享受第六条、第七条教育优待,由市 公安局政治部出具身份认定证明,并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相关校园给予优待。
九、公安优抚对象子女在报考本市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
十、公安优抚对象子女在校学习期间,优先享受各类奖学金, 优先享受国家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
十一、公安优抚对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要转学的,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转入地区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十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利 于接送的未成年子女看护中心,保证广大公安民警安心执行安保维稳任务。
十三、符合优待政策的公安优抚对象子女入幼儿园、小学、 初(高)级中学时,由家长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由公安优 抚对象所在公安机关政工部门逐级上报,每年3月,由市公安局 政治部汇总审核,出具优待证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公示后办理。
十四、符合优待条件的公安优抚对象子女,需提供父母的警 察证、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学生证,子女还需提供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所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十五、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凡享受教育优 待的公安优抚对象子女,要在公安优抚对象所在公安机关和子女入学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期间单位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所有证明材料要 出具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 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各旗区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 地区实际,制定优待细则,细化落实从优待警,保障公安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
十八、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