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

来源: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3-20 09:54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
部门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一、交通运输收费

内交发〔2020〕79号

自治区交通、发改委、财政

交通局

收费站

 

(一)经营性公路车辆通行费

 

 

 

 

 

1类货车

 

 

 

 

0.35元/公里

2类货车

 

 

 

 

0.55元/公里

3类货车

 

 

 

 

1.10元/公里

4类货车

 

 

 

 

1.55元/公里

5类货车

 

 

 

 

1.75元/公里

6类货车

 

 

 

 

2.23元/公里

7轴货车

 

 

 

 

2.70元/公里

8轴货车

 

 

 

 

3.12元/公里

9轴货车

 

 

 

 

3.30元/公里

10轴货车

 

 

 

 

3.60元/公里

10轴以上货车

 

 

 

 

3.60元/公里

二、公办学费服务性收费

 

 

 

 

 

(一)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

内发改价费字〔2024〕436号

内发改价费字〔2024〕955号

区各中小学校成立食堂伙食费标准工作小组

区教体局

区各中小学校

成本核算,据实收取,不得盈利。

2、公办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性收费

鄂发改价费发〔2021〕196号

市发改委、教体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

区教体局

区各中小学校

保障基本标准每生每年114元。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有关政策予以减免,对属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家庭的学生予以免收。

3、公办普通高中课后服务性收费

鄂发改价费发〔2021〕196号

市发改委、教体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

区教体局

区各中学

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有关政策予以减免,对属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家庭的学生予以免收。

(二)代收费

 

 

 

 

 

1、学生校服费

内发改价费字〔2024〕436号

区各中小学校

区教体局

区各中小学校

公开招标,学校集中购置,并按照(教基一〔20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2、研学实践活动费

内发改价费字〔2024〕436号

区各中小学校

区教体局

区各中小学校

坚持公益性原则,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按照非盈利原则,公开收费明细,核算价格成本,据实收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予以减免。

3、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费

内发改价费字〔2024〕436号

区各中小学校

区教体局

区各中小学校

学生自愿购买。公开招标,学校集中购置。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内发改价费字〔2024〕436号

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教体局

区各中小学校

按照相关缴费标准由学生通过社保缴费APP直接缴交或由学校代收。

三、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一)有线数字电视

 

 

 

 

 

1、主终端

内发改费字〔2013〕822号

自治区价格

新闻出版

广电网络公司

26元/月

 2、副终端

内发改费字〔2013〕822号

自治区价格

新闻出版

广电网络公司

6元/月

3、更换或补办智能卡

内发改费字〔2013〕822号

自治区价格

新闻出版

广电网络公司

35元/个

(二)地面(移动)数字电视

 

 

 

 

 

1、地面数字电视用户

内发改费字〔2013〕822号

自治区价格

新闻出版

广电网络公司

20元/月

2、移动数字电视

内发改费字〔2013〕822号

自治区价格

新闻出版

广电网络公司

10元/月

3、安装调试

内发改费字〔2013〕822号

自治区价格

新闻出版

广电网络公司

50元/户

(三)模拟电视

 

 

 

 

 

1、普通用户

内发改费字〔2013〕822号

自治区价格

新闻出版

广电网络公司

13元/月·个

2、营业性用户

内发改费字〔2013〕822号

自治区价格

新闻出版

广电网络公司

16元/月·个

3、未整合并入网络地区

内发改费字〔2013〕822号

自治区价格

新闻出版

广电网络公司

8元/月·个

四、防雷技术服务费

 

 

 

 

 

(一)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跟踪检测

 

 

 

 

 

1、一类防雷建筑物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1.3元/平方米

2、二类防雷建筑物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1.25元/平方米

3、三类防雷建筑物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1.2元/平方米

(二)建(构)筑物防雷检测

 

 

 

 

 

1、一类防雷建筑物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150元/检测点

2、二类防雷建筑物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100元/检测点

3、三类防雷建筑物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70元/检测点

4、铁塔、烟窗、天线、油罐、独立防雷装置、玻璃幕墙等装饰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150元/检测点

5、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190元/检测点

6、供配电、电力电器装置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220元/检测点

(三)防雷防静电检测收费

 

 

 

 

 

1、机房环境、压、温、湿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9元/检测点

2、电源质量(周率、谐波、漂移)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25元/检测点

3、地板系统耗散电阻值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25元/检测点

4、防雷接地测试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30元/检测点

5、直流接地测试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100元/检测点

6、交流接地测试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100元/检测点

7、安全接地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100元/检测点

8、静电接地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60元/检测点

9、土壤电阻率测试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220元/检测点

10、等电位检测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80元/检测点

11、屏蔽检测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80元/检测点

12、信号线防雷设施检测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90元/检测点

13、网络系统防雷检测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90元/检测点

14、干扰磁场强度检测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180元/检测点

15、均压环检测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25元/检测点

16、SPD(电涌保护器)检测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自治区价格

气象

检测机构

95元/组

五、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法律行为(政府定价)

 

 

 

 

 

1、证明自然人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监护、户籍注销、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有(无)犯罪记录、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证书、执照、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文相符等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每件收费150元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的证明资格、资信、章程、决议、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签名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每件收费500元

3、证明自然人的授权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单方法律行为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每件收费400元

4、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声明、保证等单方法律行为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每件收费600元

5、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查无档案记载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每件收费200元

6、证明离婚、收养、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每件收费300元

7、办理遗嘱公证、证明自然人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每件收费800元

(二)证明合同(协议)(政府指导价)

 

 

 

 

 

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4%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1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3%收取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2%收取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1%收取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08%收取

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05%收取

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03%收取

1亿元以上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01%收取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和遗嘱检认

 

 

 

 

 

1、房产类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受益额20万元(含)以内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5%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4%收取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3%收取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2%收取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1%收取

1000万元以上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05%收取

办理房产类继承、赠与、遗赠公证按房产面积收费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公证服务费;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公证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类继承、赠与、遗赠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应按房产标的额和房产面积两种方式计费的从低原则选择。单套居民房产收取的公证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2、非房产类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受益额20万元(含)以内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1.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1.0%收取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8%收取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6%收取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4%收取

1000万元以上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1%收取

3、遗嘱检认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遗嘱内容不涉及财产的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每件按1000元收取

遗嘱内容涉及财产的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收费标准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公证

办理遗嘱检认申请人在同一公证机构再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每件500元收取

4、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减半收取

5、已办理继承公证申请人再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的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每件300元收取

(四)提存公证

 

 

 

 

 

标的额100万元(含)以下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15%收取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1%收取

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05%收取

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03%收取

1亿元以上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01%收取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和执行证书

 

 

 

 

 

1、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15%收取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1%收取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08%收取

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05%收取

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03%收取

1亿元以上部分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0.01%收取

2、执行证书以当事人申请执行标的额的0.2%收取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最低收取300元

3、主债权文书与担保债权文书公证涉及两个以上执业区域公证机构均可管辖的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单独办理其中的赋予主债权文书或者担保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按主债权文书收费标准50%收取;执行证书由不同执业区域公证机构分别出具的,按第(四)条第2款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六)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1、重度残疾人、军烈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办理上述实行政府定价公证事项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50%。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2、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30%。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3、办理与领取抚恤金、劳动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及证明赡养、抚养、抚养协议等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40%。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4、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20%。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5、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和年满80周岁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事项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免的公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七)其他费用

 

 

 

 

 

1.公证书副本费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按每本20元收取。

(八)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由申请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摄影、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翻译、保管等发生的费用,以及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或者应当由申请人举证的事项,但申请人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取证发生的费用,应由申请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九)其他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形成,公证机构可在自主定价的基础上与申请人协商收费。

内发改费字〔2021〕1191号

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

司法厅

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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