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区青春山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服务指南(申请条件)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收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 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 (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宣告失踪人员;
3.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4.自治区级以上民政部门采用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医疗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教职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旗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常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在康巴什区以外居住的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以主动帮助其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申请社会救助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家庭成员各一张;
(二)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扶养、抚养情况的书面材料、遭遇困难证明等材料。赡(抚、扶) 养人如无能力支付或按照相关规定不应支付赡(抚、扶)养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原件;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人员住院治疗、门诊治疗的,应提供申请前 12 个月内旗 (县、区) 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报销单等原件或复印件:残疾人应提供有效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等缴费单;
(三)人户分离家庭,提供现居住地的居住证明材料原件(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及联系电话);
(四)有责任人的各类事故,提供判决书、调解书等原件;
(五)在校全日制就读的高中(含高中、职业技术学校)以上的学生,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原件;
(六) 签署诚信告知、诚信承诺及授权委托书:
(七) 街道办事处要求提供的其它方面的材料。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对申请人已按要求书面承诺的事项,不再索要相关证明。
对已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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