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康政发〔2024〕33号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康巴什区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2 09:05:00 来源: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打印 保存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康巴什区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2024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康巴什区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委政府、区委政府厉行节约、坚持长期过紧日子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运行机制,有效盘活闲置国有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主席令第181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资规〔2018〕3号)《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资规发〔2021〕5号)等规定,结合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是指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超编、超标配置的资产以及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购置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本级实行虚拟公物仓管理。虚拟公物仓指对纳入公物仓管理平台,经区财政局认定后,委托单位进行实物保管的虚拟仓站。特殊情况确需实体公物仓存放的物品按程序报批后可自建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四条 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等。 

  第五条 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接受监督; 

  (二)集中调配,共享使用; 

  (三)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四)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五)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是公物仓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的认定、收缴、调剂、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 

  (五)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收益上缴。 

  第七条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本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上缴、借用、归还和调剂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八条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上缴、借用和调剂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归还和调剂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账册登记、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在本单位设立的虚拟公物仓中资产的日常保管;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九条 列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 

  (二)撤销、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 

  (三)使用政府资金购置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展览和文体等活动的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长期不使用、闲置的资产: 

  (五)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的资产; 

  (六)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十条 资产上缴时限: 

  (一)临时机构撤销时,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调拨、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机构撤销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临时机构牵头部门或资产使用单位进行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后移交公物仓; 

  (二)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其所有资产原则上先全部移交新成立的单位,超过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在机构合并和改制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新成立的单位负责登记造册移交公物仓; 

  (三)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展览和文体活动等结束时,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调拨、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承办部门或资产使用单位清查盘点,登记造册记入本单位资产系统后移交公物仓; 

  (四)长期不使用、闲置的资产,由单位提出处置意见:报经各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移交公物仓;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各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移交公物仓; 

  (六)其他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公物仓; 

  (七)申请纳入虚拟公物仓管理的资产,报经各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仓手续。 

  第十一条 资产上缴程序: 

  (一)申报。拟上缴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资产价值凭证、购货单(发票、收据)等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二)审批。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单位申请,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上缴信息后,对单位上缴申请下达批复意见; 

  (三)上缴。单位接到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后,将资产转入虚拟公物仓站。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和处置 

 

  第十二条 公物仓资产使用包括调出、借用和置换: 

  (一)调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追加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部门预算对口组室会同资产管理组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资产调入申请单位后,由单位负责登记入账、管理使用。 

  (二)借用。经批准,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本级政府设立临时机构所需资产和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使用后按期归还: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部门购置,使用后上缴公物仓。 

  (三)置换。鼓励跨部门、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 

  第十三条 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程序: 

  (一)调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资产的,优先从本级公物仓中选择。由购置单位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调拨给使用单位。资产接收单位对调拨资产要及时登记,进行账务处理,纳入单位资产日常管理。 

  (二)借用。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公物仓中的资产临时借用的,按照《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三)处置。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仓储资产按照《鄂尔多斯市康巴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本级国库。公物仓运转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本级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同级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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