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康政办发〔2024〕65号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8-27 15:56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康巴什区重污染天气防范、处置和应对能力,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鄂尔多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康巴什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四)预案体系 

   康巴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是康巴什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属地负责,区域统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部门联动,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有序落实。 

  二、组织机构 

  设立康巴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局长兼任,有关区直单位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康巴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组织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清单附后。 

  三、预报预警 

  (一)监测 

  1.监测。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对未来7-10天空气质量、气象要素进行预报,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会商。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政府确定的应对重污染天气管理部门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由低到高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要按照预警分级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并按照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当监测日AQI达到预警分级标准,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O3(臭氧)引发的空气重污染过程,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同时加强对VOCs(挥发性有机物)和NOx(氮氧化物)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局地扬沙、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况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当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联动区域预警信息涉及康巴什区时,由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同步发布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旗区本级预测预报结果确定。 

  当我区空气质量日AQI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区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迅速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题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 

  4.预警审批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即将或已经达到区级预警启动条件时,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区应急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 

  区级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审批;区级红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审批;发布区级预警解除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审批。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当自治区发布应急联动区域预警涉及我区时,区应急指挥部按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当发布市级预警信息涉及我区时,区应急指挥部按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当我区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 

  1.总体要求 

  1)统一确定应急减排比例。S02(二氧化硫)、N0x(氮氧化物)、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当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 10%、20%和30%以上。 

  2)实施清单化分类应急管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应当结合首要污染物控制要求,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不同预警级别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其它污染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分类施治、科学管控。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当以停(限)生产线或工序(设备)为主,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落实差异化分级应急措施。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将涉及民生需求的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城市运行保障车辆纳入保障类清单进行保障,防止“一刀切”。对达到环保绩效 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停产或限产措施力度,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进一步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不对电厂、居民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4)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科技、商务等部门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当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明确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以及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依法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5)强化区域应急响应联防联控。切实推进区域治污协同、应对协同、管控协同,按自治区要求实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及时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区融媒体中心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减少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依据救治需求紧急增派医护人员充实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力量。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区融媒体中心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倡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黄色预警停(限)产措施。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 

  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工矿企业、工业园区、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业企业厂区内禁止使用不满足国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依照区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④其它减排措施。区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其它减排措施。农牧水利部门、街道负责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 

  3.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负责督导、组织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工业源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橙色预警停(限)产措施。能源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3)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 

  4)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 IV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4.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红色预警停(限)产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交管部门应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四)应急联动 

  1.区级Ⅲ级响应 

  区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委、商务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教体局、农牧水利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 

  2.区级Ⅱ级响应 

  在区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3.区级Ⅰ级响应 

  在区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查组,督查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五)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组织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市、旗区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六)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七)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当加大污染防治攻坚资金投入力度,按照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安全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限)产措施前,应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应指导旗区应急、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三)能力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专家队伍,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 

  (四)沟通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 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培训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预案备案 

  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本预案要求,修编我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七、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做到切实可行、有效管用。加强对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利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康巴什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康新管发〔2016〕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2.职责清单 

         3.应急响应流程图 

         4.预警信息发布格式样表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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