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有关事宜的通告鄂康政发〔2022〕25号

发布时间:2022-05-28 11:10:00 来源:康巴什区政府办 打印 保存

  为进一步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康巴什区行政区域范围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非法狩猎行为。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活动。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排铳等枪械;禁止使用爆炸物、毒药、电网、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铁夹、铁笼、粘网、弹弓、弩、弓箭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畜、野生动物安全的工具和装置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水淹、网捕、掏蛋、陷阱、毁巢穴等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要及时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将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477-8595998或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7日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承办:康巴什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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