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巴什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鄂康政发〔2022〕147号

来源: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1-16 16:17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 

  《康巴什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已经区人民政府2022年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康巴什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一、总体要求 

  (一)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科学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把发展作为安全的保障,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坚持行业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坚持属地监管为主,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坚持依法监管、失责必问,违纪违法必究,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三)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厘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努力实现持续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红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承担区安委会办公室职责,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安全准入条件,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监督指导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与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制度。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宣传教育、产业政策、经费保障、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二、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加强安全生产常识普及工作。 

  (二)健全完善并监督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划计划、工作方案等,严格行业准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及时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健全完善并监督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五)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六)依法查处打击本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七)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依法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积极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承担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具体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 

  1.开展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强化安全监管力量、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加强街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求设立街道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并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制度。 

  3.加强对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考核工作。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5.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形成逐步增长机制,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安排专项引导资金,积极落实整改。 

  6.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区政府办公室 

  1.负责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服务保障。 

  2.协助区政府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区政府领导安排和要求,协调处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3.负责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印发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的审核、发布工作。 

  4.将安全生产纳入区政府重点工作督促检查。 

  5.做好区政府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 

  6.依法按规定时限批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报告。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区纪委监委 

  1.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开展审查调查;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纪依法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处置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依纪依法依规参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依纪依法依规对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法履行职责、秉公用权等情况进行监督。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区委组织部 

  1.负责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 

  2.负责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国家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校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3.负责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1.负责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国家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2.指导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宣传报道、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 

  3.负责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安全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督促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力度。 

  4.强化安全生产舆情收集和监控,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舆情应对和新闻发布,引导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客观报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相关突发事件。 

  5.指导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曝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区委统战部(区宗教事务局) 

  1.负责全区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或参与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和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2.负责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并按规定上报备案;做好大型宗教活动申请的受理(审批)和应急预案的审查工作,督促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负责全区清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区委政法委 

  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 

  2.统筹协调涉及安全生产的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事项。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区委编委办 

  1.配合支持区安委会办公室厘清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依法保障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区融媒体中心 

  1.负责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大型安全生产活动的报道工作。 

  2.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时做好“安全生产月”的宣传报道工作,宣传安全生产各类先进典型,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区专项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备案新、改、扩建项目,从源头管控安全风险,积极支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物资储备、应急力量和应急管理信息化等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力行业(含储能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事故)应对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对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配合协调全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等工作。 

  5.协调配合上级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全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承担铁路方面的安全生产和应急保障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开展铁路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对接联系地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有关工作。 

  6.负责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中央储备粮库的安全协管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区教体局 

  1.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抓好学校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拟订教育系统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学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4.负责职责范围内学校和单位的安全监管(含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督促学校加强实验室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5.负责校车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整治工作,加强对学生及家长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宣传教育。 

  6.负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等校内教学训练设施设备、玩具和校内活动设施等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7.负责体育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扎实抓好体育赛事、体育活动等行业内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8.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公共体育设施和重大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管,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9.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及销售网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10.负责民办幼儿园、职业教育机构、校外辅导班(托管班)的安全监管工作。 

  11.在研究制定全区教育和体育发展意见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和评价指标。 

  12.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协助和配合上级教育体育部门做好全区范围内市直及以上学校和体育场馆的安全监管工作。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区科技局 

  1.指导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2.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研发,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4.负责通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通信建设工程和通信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负责协调通信营运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7.负责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区民政局 

  1.负责全区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婚姻登记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安全监管。 

  3.负责全区民政系统安全监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配合做好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严重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区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律师、公证员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2.督促指导本系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对本系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承办向区人民政府申请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4.负责以区级部门名义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区财政局 

  1.健全并落实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保障力度。 

  2.指导街道、区级各有关部门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六)区人社局 

  1.负责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人才市场、创业园(孵化基地)和劳动力市场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等法律法规及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内容。依法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负责工伤认定并监督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4.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规定。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七)区住建局(区人防办) 

  1.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包括玻璃幕墙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已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已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建筑工地电梯安装环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电梯井道、底坑和机房等工程质量、电梯选型配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除公用、园林、交管、行政执法等单位管理以外的)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职责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维护、改造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城镇燃气、加气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7.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及燃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全区供热行业(包括供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负责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等房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工作。 

  10.负责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安全监管工作。 

  12.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13.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协助和配合上级住建部门做好全区范围内市直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八)区交通局 

  1.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4.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设备、标识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国省干线及桥梁的安全隐患治理。 

  5.负责公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及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6.负责水上交通和水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 

  7.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组织指导区交通执法大队和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做好道路交通运输市场安全生产工作。 

  9.按职责分工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九)区农牧和水利局 

  1.负责农牧渔业及其辅助性活动和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休闲农业(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体验观光农业)区域相关景区(含游乐场所、游乐设施)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经营性场所(含农家乐)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 

  6.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负责水土保持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水利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负责水库、堤防、引水枢纽的安全管理工作。 

  11.负责水库范围内游乐场所、游乐设施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12.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13.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安全监督管理。 

  14.负责水土保持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5.负责淤地坝防汛监控及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建设工程的监控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区商务局 

  1.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大型商贸(会展)活动场所(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商贸物流园区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肉类储备和边销茶储备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成品油经营的安全生产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一)区文旅局(区文物局) 

  1.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民宿、农家乐、电竞宾馆、非动力游船等新文化旅游业态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文化娱乐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营业性演出场所、艺术品经营场所、电子游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文化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旅行社、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客运、旅游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相关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旅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组织落实区政府及区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7.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协调配合上级文旅部门做好全区范围内市直文化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8.负责大型对外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文物保护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二)区卫健委(区蒙中医药管理局) 

  1.负责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督促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卫生健康(医疗、疾控、计生技术服务、健康服务等)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抓好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等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管相关规定;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协调配合上级卫健部门做好全区范围内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三)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安全生产规划,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 

  2.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4.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6.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9.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应对机制,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协调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10.指导协调组织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健全完善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11.根据区人民政府安排,负责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及特种设备事故除外)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12.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13.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工作。 

  14.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四)区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出资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五)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1.负责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2.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3.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地电梯安装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5.根据区人民政府安排,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6.依法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花爆竹行为。 

  7.负责全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8.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9.负责对全区餐饮行业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安全检测。 

  10.负责对全区餐饮行业使用醇基燃料的行为进行安全监管。 

  11.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1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六)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负责临时停车场设置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负责监督指导户外广告标语牌、店招牌匾、城市悬挂物等市容市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负责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和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包括围挡、围墙、未动工地块围挡)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 

  5.负责市政维修工程、破坏公共硬化面、占用公共绿地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6.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含无相关建设批准文书)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七)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1.负责区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的养护、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清运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建筑垃圾填埋场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厂及转运站的运营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楼宇亮化工程新建、改、扩建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职工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 

  7.负责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和对外承包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8.负责道路清扫、垃圾清运等环卫设施设备和道路清扫工人的安全监管工作。 

  9.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负责职责范围内公园、绿地内设置的健身器材、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八)区园林绿化事业服务中心 

  1.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安全设施的审定验收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园林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安全监管;负责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 

  3.负责本系统场馆、园林设施、公园、广场、自用取水点及作业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建成区道路两侧绿化带、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等区域的绿化建设和日常养护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园林绿化专业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九)区公安分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收缴非法勘查等行为的民爆物品,对收缴、报废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销毁。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3.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指导监督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指导各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5.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安全监管工作。 

  6.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 

  7.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指挥、警戒保卫等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区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2.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3.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一)区自然资源分局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将公共安全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并监督实施。 

  3.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4.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审查储存场所和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在适当区域。 

  5.负责规划区外的违章建筑拆迁的安全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二)区林草分局 

  1.负责林业、草原、湿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林木采伐和运输、林产品加工、林产化工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安全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三)区交管大队 

  1.负责道路交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全区道路交通路口、危险路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全力排查整治指示灯、信号灯、标识标牌等道路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 

  2.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3.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发牌、发证、安全技术检验、考核等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套牌、假牌、无牌等涉牌车辆、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超限、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严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关口。 

  5.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推广、应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6.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大型客、货运输车辆应用行驶记录仪、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载监测监控系统、GPS 系统等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加强动态监管。 

  7.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四)区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火灾预防、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2.负责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工作。 

  3.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4.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6.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五)区气象分局 

  1.负责气象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预防、气候资源利用等工作。 

  3.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4.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 

  5.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六)区供电分公司 

  1.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对本系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3.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整改、监控和建档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七)区总工会 

  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诉求,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在安全生产方面典型事迹,指导开展工会系统群众性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的研究和拟订工作。 

  3.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八)团区委 

  1.组织开展团员青年安全生产教育宣传活动和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工作。 

  2.组织团员青年参加各类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引导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3.组织团员青年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九)区妇联 

  1.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 

  2.面向广大妇女和家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宣传和安全宣传“进家庭”活动。 

  3.配合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发动妇联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工作要求 

  (一)本职责分工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细化分解落实;针对一些新兴行业领域或没有相对应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 

  (二)本职责分工施行后,如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本职责规定的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发生变动时,按照“权责对等、责随职走”的原则,由职能承接部门(单位)负责承接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职责任务分工未涵盖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尚未厘清或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部门、单位“三定”方案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区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具体研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或另行作出规定。 

  (三)本职责分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康巴什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鄂康政发〔2018〕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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