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康政办发〔2022〕106号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坚决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康巴什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康巴什区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区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级别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4)坚持高效有序、综合应对。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协同、驻区部队为突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加强应急管理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6)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相邻旗县协同,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突发事件联防联控。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3.2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划分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社会安全事件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和复杂性,不分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力量及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4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本行政区域的,超出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1.4.2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Ⅰ级、Ⅱ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康巴什区各部门、各单位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Ⅲ级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全面负责应急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
Ⅳ级响应: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1.5应急预案体系
1.5.1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和其他应急预案。
(1)区级总体应急预案:是区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指挥协调全区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既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又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具体依据。
(3)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4)其他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对专项应急预案中没有涉及的灾害灾种和应急保障预案中没有涉及的应急保障事宜,结合实际制定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
本预案为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其他各类预案由相应部门或单位制定。各类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补充、完善。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明确细化每项职责任务、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者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者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区人民政府是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作为非常设机构,领导全区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区委统一领导。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履行突发事件应对职能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人武部和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编制、修订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相邻旗区、驻区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总结全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承担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和区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区委政府领导处理需由区委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编制、修订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区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工作及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工作。完成区委政府领导和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工作机构
本区具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区级协调机构、职能部门(单位),作为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制定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
(1)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将现有的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减灾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纳入到区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范畴之内。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在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区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负责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对于敏感、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区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承担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时限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3)区政府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对本行业多发易发突发事件、风险源等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如果发生暂无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在属地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根据分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处置等工作。
2.4基层机构
街道办事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
居民委等群众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
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2.5专家组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及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参与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工作。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应对处置措施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为本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详见附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
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1风险防控
(1)区各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2)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3)坚持社会共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采取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通报。
(4)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城市公共交通、桥梁、重要通信枢纽、广播电视台和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5)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6)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类企业应当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1.2监测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1.3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各级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预警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特别重大)为最高级别(划分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者针对性的措施;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1.4解除预警措施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
(1)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防灾责任人、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街道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灾情统计、事发情况的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学校、医院、企业、街道办事处、社区、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规范性。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报告。
(4)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者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5)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应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6)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7)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公民主动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获悉的突发事件信息。
3.2.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者受影响单位要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基层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3.2.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重大突发事件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应急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协同联动。驻地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驻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2.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北斗导航、雷达测量、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视情采取其他相关保护措施;
⑧启用区人民政府的储备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物资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⑫分析预判灾害事件再次发生发展的趋势,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依规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快速联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区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2.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
(2)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区人民政府或者区应急管理委员会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人民政府及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区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2.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区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者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区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并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3)区应急管理局协助转移灾民至应急避难场所,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协调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安抚灾民。
(4)区卫健委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饮用水和食品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灾民聚集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6)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通报环境危害程度并提出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7)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商务局、区科技局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拨、分配预案,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8)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补偿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区审计局做好救援资金使用跟踪审计。
(9)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10)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和生活计划,迅速进行灾后重建工作,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1)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中被损毁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被损毁尚未恢复的,道路、桥梁、水库、淤地坝、坝体等,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
(12)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根据需要,开辟应急“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畅通。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劳务征用补偿及赔偿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1)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对于重大突发事件,由自治区级层面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市层面进行调查评估,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统一汇总后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3.3.3恢复重建
(1)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属地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灾后恢复重建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住建局、区农牧和水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主力军,由区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调用,负责处置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协同力量。以专项应急工作主责部门为主,组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应急所需要求,逐步建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专业救援队伍。
(3)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并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支持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积极推进全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编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预案,加快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全区综合抢险救灾和高效救援处置水平。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7)加强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合作。
4.2财力支持
(1)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区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对于其他特殊突发事件,市财政局根据市党委和政府部署,结合市可用财力、事件等级、危害程度和地方财力等情况,适当给予事发地经费补助。
(3)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投保相关保险产品。
4.3物资装备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分类和分级,制定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区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
(2)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做好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其他各应急救援相关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申报工作。
(3)建立应急生产调度启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经营潜力信息储备发展,逐步形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综合批零市场等相结合的应急货源组织网络,以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4)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和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或者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掌握全区交通网络分布、等级水平、使用状况等,以及处置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情况。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区公安分局、区交管大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区交通局负责在公路设施受损时,组织公路设施主管部门和单位迅速进行抢修,恢复道路通行。
4.5科技支撑
(1)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全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全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
4.6公共设施保障
(1)区城乡建设规划要符合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设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2)要把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保障安全、能够满足应急疏散需要的永久性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城市公园、广场、人防工程及市政设施建设等相结合,与城区地形、地貌特点相结合,并设有符合疏散和消防要求的安全通道。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及经营性宾馆、酒店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3)制定紧急人员疏散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4)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各有关部门应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7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2)建立覆盖全区的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及专业特长等情况;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3)根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8治安维护
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1)根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拟制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对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4.9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地单位或部门的请求,积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特别重点关注留守或者独居老人、留守儿童、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10通信保障
(1)各通讯运营公司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形成覆盖区、街道办事处的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跨部门、多路径、有线与无线相结合,使应急指挥系统化、网络化。
(2)各通讯运营公司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证事发现场与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专项指挥部的有线、无线通讯联系畅通,保证图像(监控)系统的信号传输通道畅通。
5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编修、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5.1预案编制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规划,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和其他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1)区级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等,对其他预案编修工作具有政策指导性。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主要细化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力量编程、物资保障及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内容,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确保预案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重大活动保障、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按照“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向主管部门备案。
(1)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3)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4)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专家评审合格后,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印发实施,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5)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能职责编制本级综合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
(6)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5.3预案演练
(1)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2)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5.4.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每3年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5.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3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宣传与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3)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4)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并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5.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本预案涉及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分工表
序号 |
事件类别 |
处置主责部门 |
1 |
灾害救助、应急救助 |
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 |
2 |
洪水灾害、干旱灾害 |
区农牧和水利局 |
3 |
地震灾害 |
区应急管理局 |
4 |
地质灾害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5 |
气象灾害(暴雨、冰雪、雾霾、大风、冰雹、高温等) |
区气象分局、区农牧和水利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管大队等 |
6 |
农业有害生物、农业疫情防治、动物疫情 |
区农牧和水利局 |
7 |
森林草原疫情防治、森林草原火灾 |
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街道办事处等 |
8 |
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非煤矿山事故、森林草原火灾 |
区应急管理局 |
9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10 |
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恐怖事件 |
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 |
11 |
大规模群体性上访 |
区信访局 |
12 |
道路交通事故 |
区交管大队 |
13 |
人防工程事故、建设工程事故、供水事故、供热事故、燃气事故 |
区住建局 |
14 |
电网供电事故 |
区供电分局 |
15 |
特种设备事故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6 |
涉外涉侨涉港澳事件 |
区政府办 |
17 |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
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
18 |
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医疗事件、职业中毒事件、食物中毒事件 |
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9 |
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医疗器械)事故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 |
交通保障 |
区交通局 |
21 |
物资保障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