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康政办发〔2022〕92号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法通〔2020〕7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康巴什区人民政府任期内的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诚信、正直,忠于法律和事实,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勤勉、专业、敬业、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区政府的行政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区政府招商引资、竞争性磋商、参与合作开发项目、资产处置以及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为区政府各类会议的涉法问题提供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对区政府的土地、林地、煤炭等资源类案件进行研究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为区政府在依法行政中所提出的其它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剖析,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为区政府草拟和审改拟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为区政府招商引资、参与开发项目以及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草拟和审改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根据区政府的要求,草拟和更改其它涉法涉诉类法律文书;
(九)参与处理涉及区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和重大疑难问题;
(十)受区政府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仲裁、执行、复议等,维护区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区政府的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它涉法类事务。
第三章 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
第五条 为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且具有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成熟的行政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和机构,能够满足服务单位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应当规范,依法依规执业,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第六条 为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増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八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遵纪守法,依法诚信执业,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四)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业,公众形象良好,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七条 个人法律顾问应聘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家登记信息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法律执业资格证、相关专业资格证件复印件;
(四)学术成果、工作业绩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 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采购工作;
(二)区政府办公室与中标的法律顾问机构签订《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合同》;
(三)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个人法律顾问;
(四)应聘人员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将报名材料提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确定拟聘任的个人法律顾问;
(五)区政府办公室将拟聘任的个人法律顾问人员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聘书。
第九条 个人法律顾问在聘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书面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辞聘申请。
第四章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和规则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审查合同、涉法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按照如下要求办理:
(一)需要口头进行答复的法律服务事项,法律顾问在接到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口头咨询后,如需提供法律意见书的于一个工作日内提供法律意见;
(二)需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法律服务事项,特急件应在一日内、一般急件应在三日内出具;
(三)需要参加会议、进行研讨、论证的法律服务事项及应区政府要求参与重要合同谈判等事项,按照区政府的会议安排及时间要求准时参加;
(四)需要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协助区政府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协助协调重大行政执法纠纷等其他法律服务事项,按照区政府的时间安排准时参与;
(五)需要代理区政府进行的诉讼、仲裁和复议类法律服务事项,法律顾问应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及时出具涉诉类案件的起诉和应诉意见(不限于答辩意见),及时提出案件起诉、应诉方案和所需相关部门整理、准备的涉案证据,必要时法律顾问应以律师身份自行调取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一般的诉讼、仲裁案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指派法律顾问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法院开庭通知或传票后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并作出应诉方案,指定出庭律师,向出庭律师提交材料。出庭律师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七个工作日将案件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报,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时沟通案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涉及区政府或者其它重大案件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和出庭律师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将单位函件、应诉(仲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出庭应诉证明材料、答辩状、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记录)、代理词、判决书(裁决书)和办案小结等材料交区政府办公室存档,且作为支付法律服务费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享有的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与其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有权独立发表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六)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第十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区政府利益有冲突的法律事务,区政府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章 法律顾问的解聘
第十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解聘
区政府每届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经年度考核合格后续签。聘任期限内因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提前解聘。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解聘,向律师协会或所在单位通报,依法追究责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被剥夺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四)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期间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以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利用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七)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七章 法律顾问的考核
第十七条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下称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年度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
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由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考核标准
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核(40分)
1.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它法律文书的,一次扣10分;
2.未按要求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的,一次扣10分;
3.未按要求参与重大疑难涉诉案件、信访案件、仲裁案件、社会公共事件、突发事件及遗留问题处置等的应对研究和处理的,一次扣10分;
4.因故意或者自身过错,导致承办的区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等各类案件产生撤销、赔偿等不利结果的,每件扣10分;
5.其它未按要求完成区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任务的,一次扣10分。
(二)规范执业考核(30分)
1.未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10分;
2.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10分;
3.任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相关部门处罚处分的,一次扣10分;
4.其它违反法律服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扣分最多扣10分。
(三)遵守纪律(30分)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指派的,一次扣5分;
2.无故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5分;
3.无正当事由,未按投标文件承诺或者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坐班服务、现场服务的,一次扣5分;
4.擅自泄露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它不宜公开情况的;
5.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
6.其它违反法律服务工作纪律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执业禁止义务的。
(四)加分项目(20分)
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5分;
2.受到相关部门好评的,每次加2分;
3.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被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或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发言的,按国家、自治区、市三级每次分别加10分、5分、3分。
第十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年度日常工作考核,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加盖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公章的书面工作报告或法律顾问本人签字确认的工作报告;如有加分项目的,在工作报告中注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政府法律顾问座谈会议,分别听取政府法律顾问述职,开展年度日常工作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开展年度日常工作考核评议,主要依据《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并结合政府法律顾问会议上的述职情况与提交的年度书面工作报告,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一条 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分至90分)、基本合格(70分至80分)和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复议、诉讼、仲裁被纠错或败诉的;
(四)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年度日常工作考核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考核等次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汇总的日常工作情况,结合相关领导评价综合评定。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任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和支付报酬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任期工作考核于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组织实施。任期工作考核根据三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70分至85分)和不合格(70分以下)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两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政府法律顾问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有一次(含)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者执业资格被终止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不再续聘该政府法律顾问。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可以根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报区政府批准后,按照《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康巴什区人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在任期届满时调整政府法律顾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鄂尔多斯市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