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巴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康政办发〔2021〕87号

发布时间:2022-01-20 14:58:00 来源: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保存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康巴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康巴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高效有序做好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康巴什区行政区域内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4.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2.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2.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是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2应急指挥机构

当我区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作为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哈巴格希街道办事处、青春山街道办事处、滨河街道办事处、康新街道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牧和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管大队、区人武部、区文旅局、区红十字会、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气象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3.3 指挥机构职责

3.3.1区指挥部职责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审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程序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等工作。

3.3.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适时启动应急会商机制,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具体的应急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会同区委宣传部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3.3成员单位职责

3.3.3.1 紧急抢险救灾

  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稳定性、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情况;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调用与分配。

  区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各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团体及志愿者救援力量协助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牧和水利局、区供电分局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3.3.3.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区农牧和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监测预警。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接上级地震部门,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区气象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对事发地的气象进行监测预报。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发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

  3.3.3.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区红十字会对伤病人员和其它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区农牧和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切实采取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消毒灭源等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3.3.3.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3.3.3.5 基本生活保障

  各街道、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园林绿化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保障灾民过渡期后的基本生活。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负责协调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3.3.3.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把关,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3.3.3.7 应急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4 监测报告及预警机制

4.1地质灾害监测、预报

各街道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作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街道、社区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牧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各成员单位做好地质灾害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区气象分局应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气象服务。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协调和指导;组织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应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广播、电话、微信、短信等)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生的现象和影响程度。

4.2预防预警行动

各街道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订具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险情,立即采取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

5灾情险情报告与信息处理

5.1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

5.2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信息后,应在半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

当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出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人民政府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5.3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

6应急响应

6.1预案启动

发生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启动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协调指挥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6.2应急响应程序

6.2.1发生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

(1)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先期抢险救灾工作,并将灾情按规定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2)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协调事发街道、行业主管部门、事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民的疏散、安置、自救互救及救灾物资、资金的安排。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消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安定。

(4)迅速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命令。

6.2.2基本响应程序

出现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迅速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指挥部召集相关部门、专家召开抢险救灾紧急会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6.2.3应急响应结束

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7后期处置

7.1调查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7.2善后处置

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所在街道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7.3灾后重建

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8应急保障

8.1应急队伍建设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组织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街道、社区要对应急救援志愿者开展专业培训工作。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8.2应急资金

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8.3应急物资

各有关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8.4通信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8.5应急技术保障

依托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掌握用于应急的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自然资源分局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开展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7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康巴什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8.8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9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0责任与奖惩

区人民政府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或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承办:康巴什区政务服务局

技术支持:内蒙古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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