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康巴什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通知鄂康政办发〔2020〕35号
街道办事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建局、农牧和水利局、公用局、园林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交管大队: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行为,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全面提升市容环境和管理水平,现将《康巴什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随文下发,请你们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请于6月8日(周一)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政府办603室。
联系人:贾 斌 联系电话:15389870202 传真:8594000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康巴什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康巴什区建筑垃圾管理,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康巴什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网、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所称零星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办公(营业)场所或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康巴什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实行全程监管。
第四条 区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公安、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相关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在工程建设审批时,按有关规定将建筑垃圾处置费足额计入项目总投资中。
(二)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用地保障;负责将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导致农田破坏等行为;协助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街道办事处打击非法侵占土地私自设置建筑垃圾填埋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区住建局负责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标化管理;协助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违规施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批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评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
(五)区公安(交警)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审验工作;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驾驶员进行审核;指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时间和路线;查处闯禁、闯红灯、改装、超载、超速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反交通法规的建筑垃圾车辆和人员。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接建筑垃圾运输、严重干扰正常施工建设、扰乱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市场秩序和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六)区农牧和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工程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及时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报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并落实责任;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查处违法违规向江河等水体处置建筑垃圾行为。
(七)区园林局负责各绿地地块的管理,做好绿化地块围挡设置、出入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林绿地地块内倾倒建筑垃圾。
(八)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经费预算审查,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九)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进行监管,强化源头处置。
第五条 实行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二)拆除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三)居民装饰装修住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个人自建房屋和非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业主为责任人。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同时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投资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
第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处置费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税后全额上缴区财政,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等相关经费支出。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及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指导价格,由区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 处置、核准、运输和消纳
第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总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建筑垃圾处置证;不符合处置规定且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处置期限、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消纳处置场地等事项。
第十一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十二条 处置零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办理处置登记,实行袋装化收集,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按规定标准交纳清运处置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有偿委托辖区内已备案、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统一处置。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辖区住宅小区内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堆放点,物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零星建筑垃圾堆放点的设置和管理应当方便居民,隐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整洁。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服务企业登记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登记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备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服务基本条件。
(四)运输车辆符合密闭化装置要求,确保行驶过程中不会出现滴撒漏、扬尘等现象。
(五)车辆须安装GPS(北斗)定位系统。
(六)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装GPS(北斗)定位系统、车辆车身两侧安全防护板(网)。
(二)渣土车车厢须进行封闭、覆盖,车内装载物不得高于车厢侧板上沿。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进行装运。
第十七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建立企业、车辆、驾驶员捆绑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不得使用未落实“人、车、企”捆绑责任管理的车辆,对车辆的闯禁、闯红灯、超载、超速、遮挡污损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交通安全,车辆违法记录一律由捆绑责任的驾驶员接受处理。
(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副本,并置于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按照指定的地点进行装卸,并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行驶,未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不得在其他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
(四)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做好沿途污染清理、保洁工作,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倾倒。
(五)进入消纳场应当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要求倾卸并取得消纳凭证,车辆清洗后离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投放建筑垃圾的,可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及时将建筑垃圾清理完毕并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
第二十条 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建筑垃圾管理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评价体系。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年度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和市场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设置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临时调剂中转站。专用消纳场属于环卫基础设施,应当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临时调剂中转站包括可受纳建筑垃圾的建设用地、在建工程、规划开发用地、山地、低洼地以及将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生产厂区堆放点等,临时调剂中转站若采用山地、低洼地等的,需取得用地证明,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采用。专用消纳场、中转站的设置、管理统一由公用事业局负责,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由第三方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消纳场应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或消纳资格及相应的硬件设施,并在消纳场内浇筑操作平台。在消纳场封场后,运营方负责清理场地设施,恢复原有土地使用功能,由区自然资源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按照规定接纳建筑垃圾,规范堆放,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二)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三)保持场内和进场道路通畅和环境整洁。
(四)根据容量受纳建筑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
(五)根据实际受纳的建筑垃圾量,向运输单位出具消纳凭证。
(六)建立台账,记录进场运输车辆次、受纳数量等情况,专用消纳场应当设置记录、计量设施。
(七)对所有离场运输车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及时追查造成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责任人,责令责任人清除污染,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整治期间,成立领导小组,协调各个职能部门联合打击建筑垃圾非法运输、非法消纳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给予100元至2000元现金奖励。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科技研究、产品开发、再生产品示范推广以及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