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有企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办法(暂行)》的通知鄂康政发〔2020〕57号

发布时间:2020-08-06 08:54:00 来源: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打印 保存

  各有关部门,各国有企业

经区人民政府2020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有企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084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有企业选聘

  级管理人员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根据《康巴什区委 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意见》康巴什区委 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康巴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在核定的职数范围内公开选聘的副总经理、三总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依法依规、因企制宜原则

  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业绩导向、按绩取酬原则

   

  第二章 方式与程序

   

    公司选聘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竞聘上岗、公开遴选、公开招聘的方式。

    选聘程序

  (一)岗位动议。公司制定岗位动议方案,组织研究同意后区国资委审批

  (二)成立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党组织牵头成立选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选聘工作,并组织实施。

  制定选聘方案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选聘方案,具体内容包括选聘职位、任职条件、选聘方式、选聘程序、聘任期限等。

  (四)征集选聘对象。征集选聘对象并进行资格审查和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

  )确定考察对象。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综合测试、背景调查等确定考察对象。

  )开展考察工作。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分析比对,好中选优,提出拟聘任人选建议,并提交公司党组织研究。

  )决定拟聘任人选。董事会根据党组织研究结果决定拟聘任人选。

  (八)公示。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审核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公司以书面形式报区国资委审核备案

  )履行聘任程序公司与聘任人选履行聘任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考核与薪酬

    

  第七条  公司负责对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形成考核评价意见,作为区委、政府对企业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公司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原则上按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任期与退出

   

    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期制,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聘任,并报区国资委备案。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予以转正,试用期计入聘期内。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的;

    个人提出辞职请求并经公司同意的;

    聘期内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聘期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监事会提出罢免建议并经区国资委同意的

  )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资委负责公司选聘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党组织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对选聘工作领导和把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加强对选聘工作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要加强对选聘工作的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在选聘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纪律、法律法规,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情况,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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