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3061614831U/2024-361064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6-03
标       题: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简称“金十条”)的通知
发文字号: 鄂康政发〔2024〕63 号 发布日期: 2024-06-03
有  效  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简称“金十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3 09:14:00 来源:康巴什区财政局 打印 保存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简称“金十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

(简称“金十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构建区域金融中心,建立健全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在2022年印发的《康巴什区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简称“金六条”)》基础上,结合我区金融发展现状,进一步修订并形成如下“十条”措施。

  第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集聚

  (一)新设或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银行机构,法人机构按其新设或迁入时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级(自治区级)分行奖励1000万元,二级(市级)分行奖励100万元,支行(旗区级)奖励10万元。对落户本地的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票据处理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信息技术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研发中心等,给予落户奖励200万元。

  (二)新设或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险机构,法人机构按其新设或迁入时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落户本地的分支机构按奖励前一会计年度保费收入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落户本地的隶属于保险公司总部的电话销售中心、呼叫中心、理赔运营中心等保险后援中心和保险经纪公司,给予落户奖励100万元。

  (三)新设或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或其子公司,按其新设或迁入时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新设或迁入的经证监部门批准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等法人机构,按其新设或迁入时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上述机构新设或迁入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单家机构给予落户奖励100万元,营业部给予落户奖励10万元。

  (五)新设或迁入的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按其新设或迁入时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六)新设或迁入的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认可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经营性组织,按其新设或迁入时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 支持金融机构壮大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自新设或迁入之日起5年内,享受落户奖励未达到上限的,在相关奖励措施有效期内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资本的1.5%给予奖励,累计享受的奖励金额以该机构类型相对应的落户奖励上限为限。奖励措施出台前已入驻的金融机构在政策有效期内增资的参照本条奖励措施执行。

  (二)符合第一条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法人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的,按照增长额的0.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符合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壮大激励,在自主申报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促进私募基金投资

  (一)新设或者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非法人机构除外),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按其新设或迁入时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再增资的按新增实缴资本的1.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新设或者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按出资或募集规模(以实际到位资金,扣除各级政府出资份额计算)的0.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募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经备案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康巴什区实体企业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推动资本市场发展

  (一)鼓励康巴什区企业挂牌上市,进入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天骏板”挂牌并完成股改的,给予挂牌企业奖励30万元,同时给予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奖励10万元。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康巴什区或迁入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内实现晋层的再给予奖励100万元。

  (三)对康巴什区“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境内外主要交易所(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对康巴什区企业未获得“新三板”奖励在前述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康巴什区以外的上市公司迁入的,视同本地上市企业予以奖励。

  (五)促进康巴什区企业直接融资,对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以及实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融资、股权融资(IPO除外)、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的,依申请给予融资额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打造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基地

  (一)给予运营平台补贴。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基地的办公用房承租运营平台,在对入驻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有关单位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即运营平台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前提下,按照租金前五年的50%且每户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平台补贴,放弃落户奖励或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机构入驻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补贴标准,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给予入驻机构补贴。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基地的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有关单位,不选用“三免两减半”政策的,按照租金前五年的50%且每户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补贴,放弃落户奖励或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其补贴标准。

  (三)给予基金管理团队薪酬补贴。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基地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对其投资、风控等核心成员,在政策有效期内按照税后年薪的10%给予补贴。每个管理人每年最多可推荐2名团队成员,每人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四)给予基金管理收益奖励。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基地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非法人机构、小型微利企业除外),按上年度其管理的康巴什区注册基金退出时分配至管理人业绩报酬的3.5%和该基金自然人投资者投资收益的3%给予管理人奖励,单个基金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五)给予基金风险补偿。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基地的股权投资基金,因投资于康巴什区企业而形成投资直接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项目补偿额最高为1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申请风险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给予持股平台奖励。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基地的员工持股平台,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在自主申报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六条 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一)金融机构在农牧业特色金融、现代能源金融、开放金融等金融支持重点产业方面及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或突出贡献,在自主申报基础上评选“康巴什金融突出贡献奖”,并给予奖励。

  (二)融资担保公司为康巴什区市场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当年新增担保额的0.1%给予补贴;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贷款资金用于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领域的再给予担保额0.1%的补贴,每家融资担保公司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设立科技银行支行并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人才贷、投、保产品,建立科技银行投贷联动机制。支持引入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科技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享受相关落户奖励和房租补贴等政策。

  (四)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联动,支持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重点领域投融资白名单。大力开展重点领域政金企对接会和投融资路演活动,通过方案指导、场地提供或费用报销等方式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五篇大文章”相关活动。

  第七条 支持做大资本招商

  (一)鼓励资本招商,经备案的基金投向企业后,将被投企业或项目引入康巴什区的,按照引入企业或项目在该基金中的实际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新落地企业(或项目)及基金管理机构双向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

  (二)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鼓励政府直接或间接出资部分的收益让渡,可通过合伙协议或章程具体约定部分或全部让渡给社会资本、基金管理机构。

  (三)基金管理公司、行业协会、运营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经认定在迁入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中发挥关键性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加大金融人才引育

  (一)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任职且年薪达到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倍及以上的本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政策出台后在康巴什区(含市社保)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5万元。

  (二)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就职且取得CFA(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ACCA(国际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注册会计师)证书、保险精算师证书,或通过保荐人资格考试、董秘资格考试的金融专业人才,政策出台后在康巴什区(含市社保)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5万元。同时满足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奖励不叠加。

  (三)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创新金融人才工作服务中心工作满一年且在康巴什区开展百人以上规模资本市场培育、金融人才培训、投资者教育、金融招商引资等活动和工作的金融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康巴什区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引进的地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且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情况下,免费使用市或区提供的公寓。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届满之后,按照康巴什区本地市场房产租赁价格执行。届时如有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则可按其规定执行。

  (五)康巴什区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引进的符合市区两级人才政策文件规定的人才,在住房保障、配偶安置、户口迁移、子女就学及其他公共服务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市、区专项人才政策。

  第九条 完善金融配套服务

  (一)对新设或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给予注册审批、工商登记便利,提供领办、代办、帮办服务,并协调指定金融集聚区的办公用房。新设或者迁入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权益类交易场所等组织入驻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基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供机构注册审批、工商注册登记绿色通道。

  (二)对符合上级有关政策的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全力向上争取各类政策资金。对在本措施发布之前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全力做好各项服务,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相应支持。

  (三)新设或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自建办公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购买康巴什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1000元/㎡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300㎡及以下的(超出300㎡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按年度租金给予前3年50%的租赁补贴,每户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四)新设或迁入的取得相关资质的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审计公司(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金融相关配套服务机构,按照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单家机构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备案或委托,在康巴什区开展课题研究、金融论坛、各类沙龙、政策发布会、融资对接会及企业上市培育等金融专业会议活动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活动经费(政府支持费用除外)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按照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旗区级分类,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所指金融机构均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正常合规经营的康巴什区的金融机构,包括地方金融组织、基金管理机构。

  本政策措施所指金融有关单位是指公司制或合伙制基金、员工持股平台、投资公司、跨境电商、“新三板”挂牌企业、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公司、财务法务信用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及金融人才服务中心、基地运营公司等金融有关企业或组织。

  本政策措施所指资金币种,均为人民币。

  (二)金融机构选择放弃落户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约定其他事项。对本政策措施中所涉及的落户奖励,按照每年兑付20%执行;其他的奖励和补贴,在满足条件后的次年一次性兑付;奖补金额均为税前金额。奖补兑现前已不再具备奖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不再予以奖补。

  (三)本政策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符合康巴什区同类其他优惠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如有与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相关政策文件不一致的地方按上级政策执行,如印发补充规定按补充规定执行。

  (四)所有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均应合法合规经营。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如因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刑事立案调查的,其已享受的奖励和补贴应予退还。

  (五)申请奖励和补贴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贴的,将依法予以追缴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康巴什区已出台的“金六条”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

  (七)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政策措施由康巴什区政府财政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申报指南组织实施。

 

  相关解读:图解: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简称“金十条”)


        康巴什区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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