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3061614831U/2022-350037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年3月25日
标       题: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巴什区关于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简称“金六条”)的通知
发文字号: 鄂康政发[2022]32号 发布日期: 2022-03-25
有  效  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巴什区关于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简称“金六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5 10:08:00 来源: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打印 保存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康巴什区关于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简称“金六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2325  

    

  康巴什区关于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简称“金六条”) 

    

  为推进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金融发展与改革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4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3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康巴什区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六条激励措施。 

  第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集聚 

  (一)新设或迁入的经银保监部门批准的银行机构,法人机构按其首次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级(自治区级)分行直接奖励1000万元,二级(市级)分行直接奖励100万元,支行(旗区级)直接奖励10万元。对单独注册设立的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票据处理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信息技术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研发中心等,给予落户奖励200万元。 

  (二)新设或迁入的经银保监部门批准的保险机构,法人机构按其首次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独注册的分支机构按奖励前一会计年度保费收入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单独注册设立的隶属于保险公司总部的电话销售中心、呼叫中心、理赔运营中心等保险后援中心和保险经纪公司,给予落户奖励100万元,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奖励。  

  (三)新设或迁入的经银保监部门批准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或其子公司,按其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新设或迁入的经证监部门批准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等法人机构,按其首次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上述机构新设或迁入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单家机构给予落户奖励100万元,营业部给予落户奖励10万元。 

  (五)新设或迁入的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按其首次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六)新设或迁入的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认可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经营性组织,按其首次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 支持金融机构壮大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自新设或迁入之日起5年内,享受落户奖励未达到上限的,在相关奖励措施有效期内增资的,按照新增资本的1.5%给予奖励,累计享受的奖励以该机构类型相对应的落户奖励上限为限。奖励措施出台前已入驻的金融机构在政策有效期内增资的参照本条奖励措施执行。 

  (二)各银行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法人机构贷款余额较上一年度增长的,按照新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非法人机构按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进行分类,分别以一级(自治区级)分行、二级(市级)分行、支行(旗区级)较上一年度贷款增长率进行排名,同类同级排名第一的,按新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各保险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按保费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率进行排名,排名第一的,按照保费收入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小贷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发展壮大激励,在自主申报基础上对行业内业务增长领先的机构参照其经济社会贡献给予奖励。 

  (五)金融机构在农牧业特色金融、现代能源金融、绿色金融、科创金融、开放金融等领域取得突破性创新,在自主申报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三条 促进私募基金投资 

  (一)新设或者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及其专业子公司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注册满一年按其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新设或者迁入的基金,其管理人及托管行均在康巴什区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按出资或募集规模(以实际到位资金,扣除各级政府出资份额计算)的0.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募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康巴什区注册的基金,其托管行也在康巴什区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鄂尔多斯市范围内企业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奖励,投向康巴什区本地注册企业的本项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投向鄂尔多斯市内其它旗区注册企业的本项奖励不超过50万元。基金投资于外地企业后将其迁入康巴什区的,视同投资于康巴什区企业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 

  (四)注册于康巴什区指定金融集聚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因投资于康巴什区企业而形成投资直接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为1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注册于康巴什区指定金融集聚区基金的股东、合伙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基金存续期内,在自主申报基础上按其对康巴什区的经济社会贡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四条 推动资本市场发展 

  (一)鼓励康巴什区企业挂牌上市,完成股改进入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天骏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对康巴什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内实现晋层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康巴什区“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境内外主要交易所(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康巴什区企业直接在前述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康巴什区以外的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康巴什区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本地纳税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给予持股平台奖励,在康巴什区指定金融集聚区注册的员工持股平台,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在自主申报基础上按其对康巴什区的经济社会贡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三)促进康巴什区企业直接融资,对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以及实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融资、股权融资(IPO除外)、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的,依申请给予融资额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该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资本招商,经备案的基金投向企业后而将被投企业或项目引入康巴什区的,在公司注册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按照新项目在该基金中的实际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新落地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加大金融人才引育 

  (一)在康巴什区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任职且年薪达到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倍及以上的本机构高级管理人才,政策出台后在康巴什区(含市社保)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5万元。 

  (二)在康巴什区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就职且取得CFA(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ACCA(国际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注册会计师)证书、保险精算师证书,或通过保荐人资格考试、董秘资格考试的金融专业人才,政策出台后在康巴什区(含市社保)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5万元。 

  (三)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创新金融人才工作服务中心工作满一年且在康巴什区开展百人以上规模资本市场培育、金融人才培训、投资者教育、金融招商引资等活动和工作的金融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康巴什区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引进的地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情况下,在政策有效期内免费使用市或区提供的公寓(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本措施有效期届满之后年度按照康巴什区本地市场房产租赁价格执行,届时如有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则可按其执行。 

  (五)康巴什区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引进的符合市区两级人才政策文件规定的人才,在住房保障、配偶安置、户口迁移、子女就学及其他公共服务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市、区专项人才政策。 

  第六条 完善金融配套服务 

  (一)凡在康巴什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给予注册审批、工商登记便利,提供领办、代办、帮办服务,并协调指定金融集聚区的办公用房。新设或者迁入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等金融组织入驻指定金融集聚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供机构注册审批、工商注册登记绿色通道。 

  (二)对符合上级有关政策的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全力向上争取各类政策资金。对在本措施发布之前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全力做好各项服务,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相应支持。 

  (三)新设或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自建办公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购买康巴什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1000/㎡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300㎡及以下的(超出300㎡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按年度租金给予前350%的租赁补贴,每户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四)指定金融集聚区的办公用房承租运营平台,在对入驻金融机构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即运营平台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前提下,按照前三年租金的50%、后两年的25%且每户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补贴,给予运营平台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新设或迁入的取得相关资质的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审计公司(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金融相关配套服务机构,按照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单家机构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备案或委托,在康巴什区开展课题研究、金融论坛、各类沙龙、政策发布会、融资对接会及企业上市培育等金融专业会议活动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活动经费(政府支持费用除外)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按照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旗区级分类,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七)融资担保公司为康巴什区本地注册企业提供担保的,按照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基金管理公司、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经认定在迁入上市公司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上市公司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一事一议”给予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本措施所指的金融机构均为在康巴什注册的正常合规经营的金融机构,所指资金币种均为人民币。金融机构选择放弃落户奖励的,可“一事一议”约定其他事项。对本措施中所涉及的落户奖励,按照每年兑付20%执行,其他的奖励和补贴在满足条件后的次年一次性兑付。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符合康巴什区同类其他优惠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如有与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相关政策文件不一致的地方按上级政策执行,如印发补充规定按补充规定执行。享受本措施中所涉及的奖励和补贴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均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措施起5年内不迁离康巴什、不减少注册资本,个人社保关系自享受措施起五年内不迁离康巴什,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迁离或减资的,其已享受的奖励和补贴应予退还。所有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均应合法合规经营,依法在本地纳税,如因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刑事立案调查的,其已享受的奖励和补贴应予退还。申请奖励和补贴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贴的,将依法予以追缴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措施自发布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由康巴什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康巴什区关于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简称“金六条”)的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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